妻子"查无此人" 九江一男子状告民政局获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王维)江西省湖口县的吴某因妻子离家十余年欲结束婚姻关系,发现十七年前办理结婚登记时,妻子的身份信息虚假,现查无此人,导致无法办理离婚,亦无法行使再婚权利,遂一纸诉状把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吴某诉被告湖口县民政局撤销结婚登记纠纷一案,并依法判决湖口县民政局履行作出“撤销吴某与张某于2002年元月23日办理的结婚登记”决定的职责。
2001年,吴某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2002年元月23日,双方在湖口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此后,两人长期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2月,双方生育一子,2010年左右,张某无故离家至今。现吴某欲结束此段婚姻,但经公安机关查询,张某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15位数身份证号码,转化为18位数二代身份证号码所对应的人,为案外人梅某,吴某无法找到张某真实信息,致使吴某无法办理离婚,亦无法再婚。吴某要求湖口县民政局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湖口县民政局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吴某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口县民政局在办理该结婚登记过程中,未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版),让吴某、张某提供相应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仅审查了其二人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为二人颁发了结婚登记证,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实事求是,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由于案外人张某使用伪造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错误行为,严重侵害到吴某的婚姻权益,应及时予以纠错。因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均未对变更结婚登记信息作出具体规定,湖口县民政局确实无法对结婚登记信息进行直接变更,而只能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关于撤销婚姻的程序规定,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撤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