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闭幕式,社会广泛关注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164票赞成、1票弃权、1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高票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于1991年,历经2006年、2012年两次修改。其中2006年是一次大修,2012年是为了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一致而作出的局部修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再次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七章72条增加到九章132条,进一步细化补充了宪法和其他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并建立健全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制度机制。
“修改几乎涉及到原法的每一个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答记者问时说。
杨志今委员在此前的分组审议中表示,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坚持增改删并举,细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刚性,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可操作性和全面性,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化走向更高的水平。
回应校园欺凌,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社会关切
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校园欺凌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
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近年来,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对此作出了相关修改。对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学校、幼儿园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并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增设“网络保护”专章
沉迷网络、遭受网络欺凌、个人信息被滥用……当下,互联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如何用法治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专章,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强化平台企业责任,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有关措施,制止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传播;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防止非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有关义务;明确禁止网络欺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第一责任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细化和完善监护人监护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报告义务;明确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责任和具体要求;明确父母处理离婚事务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意见,对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的行为作出明确禁止。
针对留守儿童等群体监护缺失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健全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委托人、被委托人相关责任和要求。
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协调机制具体工作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是一个前所未有的重大进步。”郭林茂表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职责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和单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责任不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效,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民政部门在发挥国家的兜底责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也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从国务院到县级人民政府,上下统一均由民政部门承担现实可行,也符合法律规定。”郭林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