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贩卖野生水鸟4413只
安徽凤台8名被告人被判刑及罚金
2020-10-16 08:47: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陈雪
近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6名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管制一年至六个月、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2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名被告人依法承担因非法狩猎产生的生态损失费用18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奎、童某俊夫妇在凤台县古店乡散布收购野生水鸟信息,向他人出售狩猎野生水鸟的工具,并在自家住宅内搭建鸟棚,临时圈养收购来的野生水鸟。2019年7月9日至30日,王某连等6人分别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非法狩猎野生水鸟共计4413只(其中404只案发后放生)。后由王某奎、童某俊夫妇以营利为目的收购,二人将收购的水鸟临时圈养在鸟棚里,再运往霍邱县销售。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水鸟为黑水鸡,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连等6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奎、童某俊明知王某连等向其出售的黑水鸡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收购黑水鸡4413只,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8名被告人非法猎捕、贩卖黑水鸡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又对当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妨碍禽流感防控工作,给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带来巨大威胁,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因非法狩猎及非法贩卖野生动物所产生的生态损失费用。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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