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
邓某某、李某甲原系恋人关系,李某乙系李某甲、邓某某非婚生女儿。2006年11月21日,邓某某与李某甲因感情不和分手,并签订抚养协议一份,约定:女儿李某乙由女方(李某甲)抚养;男方(邓某某)于每月1日支付女方(李某甲)女儿当月的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如男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女方。签订上述抚养协议后,李某乙一直由李某甲抚养,但邓某某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分歧】
对于李某甲能否按照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抚养协议,要求邓某某支付因未及时给付小孩抚养费的违约金,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李某甲的主张应予支持。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邓某某未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李某甲的主张不应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系基于其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基于父母双方的约定。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违约金条款予以约束。且抚养费系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因此,直接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通过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虽为法定义务,仅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但不能因此认定违约金条款无效或不适用。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之间的约定而免除,但父母可以约定高于法定标准履行抚养义务,且现行法律中并无禁止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故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并不违反民法精神。
第二,抚养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系督促对方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义务,且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违约的一方应恪守承诺,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
综上,邓某某应按照抚养协议约定支付李某甲违约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