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装地锁致人受伤谁担责
【案情】
家住小区的业主郑某为将公共车位据为己有,私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加装地锁,业主黄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此情况,但物业公司均未作处理。某日,黄某的4岁女儿在楼下玩耍时不小心被该地锁绊倒受伤,事后黄某找到郑某和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均被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分歧】
对于本案中黄某女儿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郑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中,郑某私装地锁的行为并非对停车位的合理使用,而且增加了过往行人的注意义务,对黄某女儿摔伤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过错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郑某和物业公司共同承当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第一,郑某私装地锁造成黄某女儿受伤,郑某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第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业主私装地锁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处理的职责,但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小区的公共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本案中,郑某在公共车位上私装地锁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过错,造成了黄某女儿摔伤的后果,故郑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郑某私装地锁违反物业管理条约的行为,有处理和制止的义务,但在黄某向物业公司反映后,却未及时处理和制止,说明其并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最终导致了黄某女儿摔伤,因此,物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应当有郑某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