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院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2020-10-11 08:33: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艳辉 严怡娜 邢家新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获悉,从10月9日起,辽宁法院将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力求避免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推动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从2020年10月9日起,在辽宁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除外)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对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对辽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辽河人民法院管辖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他基层法院除上述指定管辖案件外,原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变,已经实行集中管辖的继续运行。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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