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父亲被工友欺负,广东台山一男子为报复持扳手敲打工友头部100多次,致该工友头部伤口达32处,造成多处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颅内出血等创伤。近日,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案件,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与其父亲同在台山市某筷子厂上班。2019年5月5日,刘某父亲与工友莫某因工作意见不合发生小冲突,被告人刘某认为其父亲被莫某欺负,遂于6日上午上班后,将一把银白色扳手插在后腰,到破木板岗位处找莫某。根据工厂内的视频监控,刘某与莫某理论争吵20余秒后,即抄起腰后的扳手连续用力击打莫某的头部多次,致使被害人莫某倒地,但随后刘某仍一手按住被害人莫某的颈部,另一只手持扳手继续击打被害人莫某头部,在不到两分钟内击打达100多次,造成被害人莫某头部流血。随后刘某将扳手扔在现场并迅速逃离。附近的工友发现被害人莫某受伤后将其送院治疗。经鉴定,莫某头部共见32处缝合创口,头部损伤致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额叶脑挫裂伤、颅内出血等,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敲打被害人头部没有100余次,就打了几下,没有杀人动机,携带扳手只是用于防身,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为报复被害人准备了作案工具铁质扳手,在明知铁质扳手殴打被害人头部这一敏感部位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刘某仍手持扳手连续用力击打被害人头部100余次,且随即逃离现场,以上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着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未遂。最终,台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