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了一星期的阴雨绵绵,终于在休息日天放晴了。难得的好天气,6点过,我和我的伙伴们就在篮球场上防守、抢板、进攻……
一场友谊赛后,我拿起放在场边的手机,看到有好几个未接来电,全都来自办公室李勇主任,我赶紧给李主任回了电话。原来是有一对来自兴文县的夫妇,要给他们的儿子交纳执行案款,一路询问,找到法院值班门岗处,才想起今天是周六,工作人员不上班。
夫妇二人想到自己一大早起来,坐了近两个小时的汽车,结果事情可能办不成,他们过来一趟很不容易。于是夫妇俩请门岗值班人员帮帮忙想想办法。值班人员立马把这一情况汇报给了李勇主任。住在单位附近的李勇主任随即赶到单位,把夫妇俩领进单位,便给我打了电话。
挂了电话,衣服也没来得及换,我就匆匆忙忙赶到单位接待这对夫妇。原来在2014年,夫妇俩的小儿子聂某某(未成年人)驾驶其兄长聂某的两轮摩托车在梅青路与万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万某摩托车上的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因聂某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故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聂某摩托车的承保公司长宁某保险公司向万某等人支付了赔偿款8700余元。因聂某明知聂某某系未成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仍将摩托车借与其使用,故长宁某保险公司将聂某起诉至长宁县法院。后因聂某迟迟未履行长宁县法院的生效判决义务,保险公司于是向长宁县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
执行局受理此案后,经核查了解,聂某外出打工多年,已经好几年没有回家,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按照法律规定,长宁县法院执行局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得知自己被限高后,聂某这才主动与家人取得联系,请求父母代为交纳执行案款到长宁县法院。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考虑到当事人案结事了的迫切心情,我与赶来的同事一起给夫妇俩做了笔录,并指导他们通过手机银行将执行款转至长宁县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看到手机账户上的转款凭据后,夫妇俩彻底放下了心头的大石,“真的不好意思,我们只想着快点把这钱给交了,没想起今天是周末,给你们添麻烦了。”“不客气,款交了,我们的案子也可以结了,与人方便,也是与己方便了。”送走夫妇俩,我也赶着回家过周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