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率较高 提出主体多为被限制消费的个人
北京二中院把脉限制消费执行异议
2020-09-23 15:01:48
 

  中国法院网讯(史梓敬)  限制消费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失信行为,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消除人们对法院的限制消费制度的认识误区,9月23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梳理归纳了近年来审理的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并发布五起限制消费执行异议典型案例。结果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二中院审结涉限制消费措施的执行异议共29件,其中驳回8件,撤回11件,支持10件,分别占比27.6%、37.9%和34.5%。提出主体多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个人。

  据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申请纠正的主体多是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撤回率较高,支持率略高于驳回率。

  案件申请纠正理由主要有: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变更。异议人主张其已经不再担任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应财产,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异议人称其已经离职,并非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申请执行人认为法院不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等限制消费措施。

  为帮助人们更好更全面地理解限制消费制度,北京二中院法官在此次发布会上进行了详细的释法。失信不等于限高。限高适用的门槛较低,一个执行案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相对而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较为严苛,其本意是对恶意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手段。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还需要同时符合法律所列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六种情形之一。

  此外还特别提到,单位作为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单次解禁。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针对限制消费执行异议案件的特点,法官结合审判实践给出了建议。需诚实守信,作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同酒店、金融、工商、房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了覆盖全民全社会系统的、资源共享的诚信体系,使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等方面受到严格的审查与限制,大大压缩了被执行人的生活空间。其次,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重大,担任需谨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尤其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应深入了解受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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