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知产庭宣判首起知产刑事案
一被告人假冒茅台注册商标获刑并处罚金
2020-09-19 08:51:0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贺雪丽 许颖
9月17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党志红假冒飞天茅台酒注册商标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党志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党志红犯罪所得15.4万元予以追缴。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党志红从洛阳市各大酒店收购飞天茅台酒的空酒瓶和外包装箱,在其租住的洛阳市西工区西夏池村西区52号民房内,按照25ml飞天茅台酒与475ml茅台汉酱酒的比例进行混合灌装,生产成假冒飞天茅台酒。2019年5月7日,彭秀丽(已判决)为获取高额利润,从党志红处以每件1800元、2900元的价格,支付了15.4万元购买55件(每件6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党志红随后通过洛阳市涧西区大一物流园德邦物流向彭秀丽发送假冒飞天茅台酒44件,价值12.76万元,剩余2.64万元货物未制造、销售。8日14时许,民警在彭秀丽经营的鑫日烟酒行依法查扣了44件假冒飞天茅台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党志红违反国家商标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4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被告人党志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考虑其有自首、犯罪未遂、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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