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公款 收受贿赂 滥用职权 职务侵占
安徽宁国市城管局原局长被判8年罚金60万元
2020-09-16 08:49:0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丁秀文
以足球队队长、足球协会会长之名,收取各单位赞助费、参赛费,将69.6万余元占为己有。近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对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洪科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洪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科在担任宁国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所长、宁国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指挥中心主任,宁国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9万元;违反财经制度设立账外账,滥用职权,对下属违法事实采取隐匿证据的手段予以隐瞒,致使国家财产遭受119万余元的重大损失,且至今无法挽回。
从2006年至2013年6月,洪科先后任当地公安足球队队长和领队、宁国市山城足球联盟负责人、宁国市足球协会会长,自2011年起,上述足球组织的财务工作由洪科一人负责。2011年至2019年期间,洪科以公安足球队、足球联盟或足球协会的名义先后向18家单位收取赞助费、参赛费和保证金共计207万余元。上述款项分别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存入洪科银行卡、个人微信和足球协会微信账户中,用于支付比赛裁判费、购买比赛用品、退还球队保证金等各项比赛支出后结余69.6万余元,被洪科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科贪污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社会团体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如实交代部分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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