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1株红豆杉 获刑两年九个月
2020-09-16 08:45: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近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伐红豆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甘某缴纳补种管护红豆杉费用人民币16380元,并在当地广播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甘某驾车载朋友卢某及三个砍伐工,携带单手锯、镰刀、锄头、铁锹等工具,至乐安县谷岗乡与宜黄县黄陂镇西源村宜乐隧道口旁的锁虹组“剁脑丘”山场砍伐1株红豆杉,并将其放在隧道口朝宜黄方向的右侧。次日凌晨1时许,余某驾车来到隧道口附近以300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伐总蓄积为0.4293立方米。2019年8月,余某至宜黄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9月,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甘某曾于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余某曾于2016年5月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甘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其还应承担补植林木、恢复生态的民事责任。余某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但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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