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兴隆县的贾某、张某,来到兴隆县人民法院北营房法庭起诉陈某、吴某及张某某,要求给付劳务工程款103418元及孳息。
承办法官赵一接到诉讼材料后,电话联系被告,被告陈某提出,二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对施工范围进行过变更,且二原告雇人为被告装修的房屋存在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被告明确提出不同意调解,最终该案按照法定程序转立案。
赵一法官考虑到本案有两名被告是外地人,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下功夫提升案件诉中的调解成功率。她带领一名干警在庭前前往兴隆县刘杖子村,对房屋装修工程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确实存在被告所说的质量问题,但是问题不大。
开庭当天,考虑到案情复杂,赵法官首先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以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原告贾某、张某与被告吴某签订的“装饰装修劳务分包合同”,系被告张某某代“吴某”签订,而在一份关于工程款数额的核算单上,系被告张某某签名。
二原告主张,只要是有签名就得给付剩余工程款,所以就将三被告起诉。而被告陈某主张,工程实际发包人是他本人,不认可被告张某某为其核算工程款的行为。
被告张某某也主张,工程是陈某承包的,与其无关,当时在核对工程量时,未经过被告陈某同意。
赵一法官发现,即使被告吴某未到庭,也不影响该案事实的认定。她主动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了其所签订的合同,因二原告无施工资质,将来判决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发现被告陈某的态度有所缓和后趁热打铁,征询双方意见要求,拿出半小时为双方主持调解,如调解不成就即时开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在半个小时调解中,赵法官向原告释明了其所主张的变更施工范围需要提交证据、被告张某某不认可陈某对工程款进行核算可能涉及鉴定程序的启动;向被告吴某主张权利的依据不足等问题。
赵法官向被告释明,即使被告张某某不认可当时接受陈某委托,工程量也可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但是鉴定程序的启动需要现场勘查,被告的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被告所主张原告未按合同进行施工的项目是其自行组织工人施工,需要举证等问题。
最后,赵一法官向原、被告共同释明了本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和通过判决方式解决的诉讼成本。如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被告主张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需要在本案中提起反诉,举证期相应延长;原、被告主张变更了施工范围需要工程量鉴定,涉及鉴定费;如原、被告有一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还涉及到二审,以上均增加了原、被告的诉讼成本,而且生硬的适用判决方式结案,最终还会产生执行难等问题,故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对原、被告是共赢。
赵法官还征询双方意见,按照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张某共同核算的工程款174950.00元减去被告陈某合计支付二原告的工程款138270.00元,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36680.00元。
被告陈某最终打开心结,说出了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原因就是,在二原告施工过程中所雇佣的工人未按照陈某要求施工,及支付尾款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一些不愉快,最终二原告也同意按照法庭计算出的数额,由被告陈某给付工程款,原告自己负担诉讼费。该案圆满化解。
兴隆县法院院长谢孟水说:“北营房法庭积极探索适应派出法庭的审判方法,充分发挥法官解纷的能动性,不仅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化解了矛盾纠纷,为乡村社会和谐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