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程行)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购物服务合同纠纷案,因未成年人余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给某网游公司充值数万元参与网游付费游戏,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网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款。
原告诉称,余某作为年仅13周岁的学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学校尚未开学,需用手机上网课,原告之父就将其手机提供给原告学习使用。在3月至5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某网游公司转账共计33301.99元,用于购买被告的网游游戏币。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向被告转账支付大额游戏款项,其行为与年龄不相适应,应属无效行为,并要求网游公司公司返还充值款33301.99元。
考虑到该网游公司远在外地,为进一步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经过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和作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网游公司返还80%的充值金额,原告方自愿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5月1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游付费游戏或者网游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游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未成年人为了规避防沉迷措施等经常会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进行注册,网游游戏经营者作为交易对方通常难以通过网游信息来认定消费者是否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的行为能力,故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需承担对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将为此类行为买单。
建议家长朋友们,应当有效地约束教育好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注意保护好身份证、银行卡、手机支付密码等信息,防止“熊孩子”调皮捣蛋,参与网游付费游戏或打赏主播,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