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着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个目标迈进,有效解决民事执行手段强制性不足、威慑力不够,不足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义务这一普遍性问题,2019年7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自诉与公诉衔接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出台一年多来,湖州法院拒执案件收、结案大幅上升,自动履行和规范执行的倒逼效应逐步显现。
一、做法及成效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纪要》打通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尤其是打通了与公安机关在立案反馈、行动轨迹查询、网上追逃三条“绿色通道”,解决了部分案件移送后不立案不反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的程序拖延问题。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和协作会商机制。湖州中院下发《关于调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类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通知》,要求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全面确立“追刑为原则、不追刑为例外”的制裁理念,并且明确要求配备一名刑事员额法官、一名书记员常驻执行局组建专业审判团队,由执行局负责管理日常工作,刑庭负责业务指导。同时建立刑事、执行条线联络员制度和不定期会商制度,解决个案办理中的实体、程序等标准认识问题。
细化入罪的实体和程序标准。一方面,《纪要》从被执行人“收入”“支出”两条线细化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较为普遍且容易取证的19种情形,对法律、司法解释中“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作出符合实际的解读。另一方面,突出执行程序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限高、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的规范性要求,进一步统一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之间的衔接标准,并且根据被执行人在案与否提出不同的程序标准。
强化督导考核。将拒执追刑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同时,结合执行条线制定单独考核体系,将拒执案件的立案数、结案数以及公诉、自诉案件数按照分解任务纳入考核范围,通过定期通报、司法巡查、定期会商交流实现常态化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自诉的灵活性和实效性优势。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自诉程序的权利,提升当事人的司法参与度。注重发挥拒执追刑对执行实施的推动作用。通过刑事打击和威慑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将义务履行情况作为刑罚量刑的重要依据,开辟强制执行的“第二个战场”。即便被执行人被宣告缓刑的,考验期一般不低于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发挥程序灵活性,明确拒执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尊重自诉人程序选择权,双方当事人可在程序中随时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实现利益平衡,而刑事案件灵活采取撤诉方式结案。
《纪要》出台至今,湖州全市法院拒执刑事案件立案204件,其中公诉35件,自诉169件;结案178件,其中公诉28件,自诉150件。近一年的收案数是2018年全年的6.38倍。结案案由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个罪名。结案的178件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的典型案件41件41人,其中判处实刑的典型案件21件21人,占总数的11.80%,判处缓刑或拘役的14件14人,占7.87%;单处罚金6件6人,占3.37%;裁定准许撤诉137件,占76.97%。自诉结案的150件中,判处刑罚16件,占自诉案件的10.67%。机制运行一年多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完善了联动机制。通过出台《纪要》,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打通了执行理念、证明标准、协作制度等方面的瓶颈,完善了法院执行、刑事个案协调和不定期会商制度,形成以法院为主体、公安协助、检察监督、司法援助合力打击拒执犯罪工作的崭新局面。同时,还积极争取党委支持,推动市委政法委建立打击拒执工作通报制度,分析拒执案件未立案的原因,畅通内外信息沟通和程序衔接渠道。
倒逼自动履行效应显现。自诉案件审理中,直接促使23件执行案件履行完毕,到位标的额670.12万元;和解、部分履行的147件执行案件立案标的1.37亿元,标的额到位7821.45万元,到位率58.09%。刑事程序之外,另有77件在执行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自诉人提起控告后,被执行人等义务主体通过主动履行、和解等方式案外解决,得到实质性化解。
推进了整体执行质效的提升。总体上,自诉为主的拒执追刑工作机制建立以来,执行案件违法制裁率同比从42.02%上升至56.98%,实际执行率从67.99%上升至71.35%,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从97.65%上升至98.42%,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从44.32%上升至58.79%,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提升了执行规范化水平。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中凸显了执行程序的基础性作用,明确了拒不执行的主客观证据必须包括执行依据送达凭证、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决定书及相关材料,促使执行人员严格按照《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等规定推进执行实施程序。
助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宣传引导,发挥拒执刑事典型案件的示范作用,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确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思想观念,形成诚信履行的社会效应。2019年以来,湖州两级法院共召开新闻发布会4次,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对25次重大执行活动邀请《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等记者全程参与跟踪报道。强化拒执打击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做法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从源头减少了涉执信访。在推进打击拒执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了解“执行不力”和“执行不能”的区别,对执行工作多了一份理解。尤其是在参与刑事自诉的过程中,切身感受到了法院穷尽执行措施的极限努力,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对法院消极执行的合理怀疑。2020年一、二季度,湖州地区赴省访案件分别同比下降100%和83.33%。
二、问题和困境
一是理念不适应。大部分执行人员仍然把打击拒执犯罪作为一种增加工作量、影响办案质效的额外负担来看待,对正确处理好个案突破与整体推进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打击拒执犯罪与从源头上加强综合治理、构建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工作格局的关系认识不足。
二是能力不适应。一些法院不能摆脱“重审判、轻执行”的习惯思维,执行机构员额法官配比不多、素质不高,大部分执行人员不善于按照拒执犯罪的构成要件去调查取证,导致移送出去的案件质量不高、证据不够、先天不足。数量还不多、范围还不广的主要症结在于执行局在源头上发现拒执行为和认定拒执犯罪的能力不够。
三是机制不适应。由于刑事审判部门与执行实施部门跨度较大,往往在证明标准上产生分歧,比如采用虚假诉讼手段转移财产,刑事法官往往会提出虚假诉讼行为在没有审判定罪之前,不能作为拒执罪行为的手段认定。再比如在消极拒执的判断上,往往要求提供拒执的主观证据等等。虽然调整了一、二审办案模式,但是刑事法官提前介入、指导提升拒执调查取证的机制仍需健全完善。
四是联动不适应。《纪要》打通公安机关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行动轨迹、网上追逃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等联动机制,还仅限于刑事立案案件,把法院签发逮捕决定书作为网上追逃的前置条件。目前,还不能覆盖普通执行实施案件。
三、对策和建议
一是组织保障再强化。要切实扭转“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舍得把“懂审判、会执行”的业务骨干配备到执行机构,真正把执行工作作为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主要抓手。落实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措施,明确各员额法官、执行员、书记员等各类执行人员的身份定位和职权范围,切实提升执行队伍的核心战斗力。
二是工作理念再创新。站在建设“重要窗口”、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源头加强综合治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政治高度来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打击拒执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打击拒执犯罪作为解决普遍性难题的“一把利器”,作为执行穷尽的“衡量标准”,作为执行规范化建设的“有效载体”,作为突破常态化防控疫情影响的“必然路径”,作为化解涉执信访的“一把金钥匙”。
三是考核管理再完善。加强调查研究,摸清符合拒执打击条件的案件底数。
四是立法进程再加快。建议在即将制定的强制执行法中明确人民法院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具有查控被执行人的权限:(1)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在作出拘留决定后去向不明无法查找的;(2)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且去向不明的;(3)拒不配合人民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作出拘留决定后去向不明的。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