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向激励+信用修复”助力信用宁波建设
2020-08-16 10:23:06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近日,浙江宁波某台资公司向马先生(化名)支付了6000万元分红款及股权回购款,至此,该案1.15亿元的调解款全额自动履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自动履行证明书,使其在今后的经营、融资中可以获得较好的信用评价。该案也是迄今为止在强制执行程序之外,宁波中院所有案件中以现金方式自动履行的最高金额。

  这个案例背后,体现的是正在加速形成的“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宁波法院执行体系,以及正在逐渐成长的奖惩并重、刚柔相济的宁波信用体系。而这些体系的形成,都离不开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建设。

  柔性引导促履行

  在宁波,有这样一家建业集团公司,三年来,该企业在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近9000万元,但均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自动履行完毕。这家诚信履行的企业,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从镇海农商银行获得了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这项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2020年法院工作报告。

  在宁波,还有另一家置业公司,因欠施工方1000余万元成为被执行人。公司虽然有强烈的履行意愿,但因被列入失信名单,无法融资复工。关键时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其首创的信用修复机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屏蔽。公司顺利完成融资,恢复在建工程,并最终还清欠款。这个案例,入选2019年度“新华信用杯”全国百家信用案例。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让自动履行者享红利,旨在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信用修复机制,为自愿履行者再“造血”,重在将问题化解在“执行中”,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助力宁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9年9月,宁波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2019年底,宁波市委深改办将两项机制纳入市级重点改革项目;2020年3月,宁波中院与市信用办共同建立两项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全面深化显担当

  今年3月29日至4月1日,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浙江考察,赋予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宁波中院党组以此为契机,作出全面深化与完善两项机制的重要决定。

  推进自动履行。树立当事人“一件事”意识,激活法官审执兼顾的积极性,深化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加强自动履行评估、强化当庭即时履行等12项具体机制,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2020年1-7月,宁波法院自动履行案件5967件。

  强化联合激励。积极落实部门联动“红利牌”,对自动履行当事人,给予降低诉讼成本、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等红利,明确相关部门在招投标等事项中给予信用评定加分,倡导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融资支持。2020年1-7月,全市法院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1649份,16家企业、47名个人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授信1.1亿余元。

  深化信用修复。明确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具备配合执行、财产滚动申报、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处置财产、已部分履行且计划明确这五大条件,且不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信用修复后,法院将通过“不对其作负面评价”的方式予以激励,并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在此基础上,探索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等级划分,做到精准惩戒和分级信用修复。2020年1-7月,宁波法院已完成信用修复666件,修复后履行标的额2.98亿元。

  凝聚合力助发展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虽由法院推出,但其成功推进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

  2020年5月9日,全市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及信用修复工作推进会召开,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会,标志着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两项机制的建设中来。

  同年5月13日,宁波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全市推广两项机制。市人大协同各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力求在立法层面推动两项机制推广完善。

  大疫当前,百业艰难。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宁波法院充分发挥两大机制优势,助推企业复工复产,为宁波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贡献法院力量。

  案例一

  今年5月,宁波中院利用信用修复机制,顺利执结一起大规模腾退案件,有效助力疫情发生以来宁波首个复工复建的重大涉民生工程顺利推进。

  疫情防控期间,宁波中院受理了一起大型腾退执行案,涉案场地使用面积达29000多平方米,内有龙门吊、切割机等大型设备。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某石材公司并不想抗拒执行,只是因为与场地承租人在拆迁利益分配上有分歧,才不愿意搬离。经过多次沟通和释法析理,石材公司制定了详细的腾退计划,并按约完成前几期腾退。

  之后,石材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宁波中院经过研判,认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将该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暂时屏蔽,使其可以不获得负面的信用评价。今年5月初,石材公司完成了全部的腾退。

  案例二

  叶星文化是宁波一家大型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因为疫情,该机构经营受挫,1月起被迫暂停门店经营。因资金问题,3月初,投资人又将培训机构起诉到江北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培训机构和李某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表达了履行意愿,还提出了分期履行的方案。然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严重影响了培训机构的融资,阻碍了机构恢复正常经营。

  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李某和培训机构向江北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配合执行情况后,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之后,培训机构顺利申请到了银行贷款,与投资人的纠纷也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培训机构正在逐渐恢复正常经营。

  案例三

  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参与招投标。该公司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如约支付第一期款项10万元。北仑法院决定对该公司进行信用修复,目前该公司已全面实现复工复产。

  两项机制的推进,并不意味着对失信者的纵容,更不代表着对强制执行措施的削弱。

  “对于假借信用修复之名转移财产、拖延执行等行为,将视为以其他方式抗拒执行,法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说。

  两项机制在宁波的深入推进,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可。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将两项机制纳入其中。2020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全面推广宁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做法。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所长黄政仁指出:“宁波法院建立了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真正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探索。”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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