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不还“玩失踪”,强制“搬家”没商量!
一直以来,“规避执行”都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难题之一,在依法执行的过程中,执行干警有可能会遇到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态度蛮横、诅咒威胁等各种各样的阻力。
8月3日,骄阳似火,伴随着警车的汽笛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40余名干警全副武装赶赴位于象山区甑皮岩艺术大观园内对非法占用申请人八万平方米土地的被执行人前员工依法实施强制搬离措施。桂林电视台对此次行动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
案情简要:
2017年,原告桂林某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某公司签订协议,原告将象山区甑皮岩艺术大观园东南侧地号面积为82923.1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作为经营远古记忆景区项目使用,因被告签订合同后一直未能开发建设景区项目并于2018年开始将租赁的土地作为停车场使用,原告遂于2019年4月向象山区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交还土地。2019年7月,法院对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后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涉案土地。
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未迁出土地。原告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
主动搬离“不愿意”?
2020年3月,该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先是以疫情期间不便出门为由,拒绝来法院作出说明,随后的两个月一直拒绝接听电话。2020年4月,该院在桂林日报刊登强制搬迁公告,5月、6月,主办法官多次到现场勘查,在涉案土地、房屋张贴搬迁公告及通知,告知被执行人判决所负义务必须履行,劳务报酬问题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搬迁,否则该院将进行强制搬迁。但占用房屋的陈某等人(系被执行人公司前员工)拒不迁出,并在该院干警撤离后将公告、通知撕毁,还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均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拒不迁出房屋、土地,仍将土地作为停车场对外出租收取停车费。
强制“搬家”没商量
8月3日上午8:30,该院院长莫刚顺、副院长石文军、专职委员李莉及执行局局长周浩率领该院第二党支部“执行尖刀组”、全体执行干警及部分法警共计40余人赶赴执行现场,随着莫院长一声令下,清场行动正式开始。该院法警队对涉案被执行人占用的房屋及土地实行警戒封锁,将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全部清场。领导小组、安全维护组、执行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准备就绪。为保证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公开,该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人员到现场全程监督执行过程,同时,行动得到市中院、象山公安分局、象山交警大队等增援协助。为保障腾房工作的顺利进行象山区法院制定了周密的执行方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预判,并详细制定了有针对性地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直击
现场可以看到,涉案房屋前拉起了横幅,占用房屋的陈某等人对执行干警出现谩骂、诋毁等不文明行为,还带来了8旬老人坐守门前,抗拒执法,其次,场地内饲养宠物犬十余只,地面脏乱伴有恶臭,给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法院对于拒不执行的占地人员陈某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在执行法官向仍滞留在房屋内的占地人员进行了法律释明后,其余占地的闹事人员均主动配合法院清场行动。按照执行预案和分工安排,执行干警兵分三组对场地内临时建筑及建筑旁的钢管脚手架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清点、拍照、登记造册、汇总核实后,由搬家公司协助被执行人及其占用土地的前员工等人迁出物品并搬离至被执行人的临时存放点。并通知该土地上停放的旅游大巴车及货车驾驶车辆离开占用土地,由申请人设卡,禁止未经允许进入场地停放车辆。
执行结果
整个行动在法官充分释法的基础上,得到当事人较好配合,现场执行相对比较顺利。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奋战,所有财物清点、搬运工作完毕,在申请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人员的在场见证下,该院将双方制作出的清单进行汇总核对,签字确认,并将清场后的涉案土地移交申请人。该院对执行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此次以“执行尖刀组”为主力军的行动,以强烈的担当精神和实干作风,切实维护了法律权威,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的主体作用,倒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莫刚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执行,既处理了土地侵占问题,彰显了法律威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警醒规避的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对抗执行。对于妄图躲避的,我们势必重拳出击。
“2020年,象山区法院第二党支部在执行局干警中,优先选拔政治立场坚定、业务能力精干的共产党员成立‘执行尖刀组’,主要负责长期未结、案情疑难复杂、涉及房产拍卖清场、群体利益纠纷等硬骨头案件,该团队成立以来,以党建带队建,在各个层面当先锋、打头阵、作表率,大大提高了执行质效”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周浩说道。桂林电视台记者对“执行尖刀组”冲锋一线、雷厉风行、敢打善战、文明执法的表现表示出高度赞扬。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此次执法行动体现了法院执行的力度,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
法官提醒
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权威和司法约束力,必须得到有效的执行,才能具有司法公信力。拒不执行,非法处置等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法律判决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有力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当天,占用土地人员陈某经过核酸检测及近一个月行踪轨迹核实后,被送往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