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桂紫萍)2020年4月12日上午10时44分许,福建省清流监狱三监区第八分区执勤民警谢某在分监区309谈话室,向被告人许某来宣布分监区因服刑人数减少要进行号房调整,调整后安排原睡下铺的许某来暂时睡上铺。许某来以腰痛为由拒不服从调整号房安排,经民警教育后仍不服从管教,并未经民警同意自行从谈话室走回303号房。谢某制止未果跟到303号房以后,许某来出言顶撞民警谢某。谢某呼叫支援后,民警李某赶到303号房,一起将许某来带回谈话室进行教育。
在教育过程中,许某来仍不服从调整号房安排,态度恶劣并出言顶撞、威胁民警,民警谢某、陈某遂对许某来制作笔录。在询问过程中,许某来趁民警不备,突然站起身,多次挥拳击打谢某头部、脸部。陈某和赶来支援的民警从背后制止许某来,但许某来仍不停手,继续挥拳击打谢某头部,并用脚踢谢某腿部。后来,在其余服刑人员协助下,将许某来压倒在地并控制在地上,期间,许某来紧抓住谢某衣领,将谢某一并拉倒在地上。谢某被许某来殴打造成头部、脸部等多处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另查明,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许某来因
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刑期为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后于2019年3月19日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截至2020年4月12日案发当天,许某来贩卖毒品罪已经执行完毕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十四日以及罚金四万元。
经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来在服刑期间,抗拒监管部门安排,经教育仍拒不服从,并殴打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许某来被控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许某来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许某来在服刑期间被裁定减刑后再故意犯罪,其经裁定减去的有期徒刑七个月依法不计入已经执行刑期,截至2020年4月12日案发当天,许某来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应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十六日。许某来在服刑期间再犯新罪,依法应当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来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十六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某来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