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就以投资理财的名义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储,并在资金到账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等模式经营业务,致使百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1400余万元。日前,被告人杨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定远县金某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盈公司)注册成立,公司法人代表为孙某,杨某、费某、孙某军为股东。2016年起,杨某成为金某盈公司实际经营人,2018年3月,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杨某。金某盈公司的经营模式为:该公司居中介绍、联系借款方和出资方,由借款方向该公司提供抵押物,该公司为借款方向出资方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资方将借款直接转账至借款方银行账户,借款期限一般6个月为一周期,借款方按1.25%月利率向出资方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金某盈公司向每笔借款收取6%至8%左右的手续费。
在经营金某盈公司期间,被告人杨某将获取的资金用于直播平台肆意充值炫富挥霍、赌博及购买高档车辆等个人消费,其中,向“快手”直播平台充值金额计277046元,向“酷狗”直播平台充值金额计7461740元,用于购买礼物打赏主播,同时以127万元全款购买了“玛莎拉蒂-总裁”轿车一台,杨某的经营不善加之肆意挥霍行为致金某盈公司亏损严重、入不敷出。
2018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隐瞒其无偿还能力、负债经营的真相,虚构了12户用房产向金某盈公司抵押借款的事实,先后诱骗89名出资人签订57份《借款合同》出借资金总计1334万元,此外,以公司周转为由向另6名被害人借款计169万元。在出资人、出借人将资金转账至上述虚假借款人银行账户后,杨某安排公司人员将资金转至自己控制的中转账户供其肆意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人抵押借款的事实,隐瞒其无偿还能力、负债经营的真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实际骗取他人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