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虚假广告 健身房经营者六人获刑罚
中国法院网讯(王哲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的品质,而身体的健康又是一切追求的基础。基于对健康身体和优美体型的追求,人们常常会选择去健身馆健身。那么,对于健身馆的广告宣传你了解多少呢?你所去的健身馆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一致吗?接下来笔者带大家了解一起健身馆虚假广告案例。
案情回顾:2017年,郑某、成某、刘某、赵某、孙某每人出资3万元启动资金,合伙开办“某某健身馆”。10月开始宣传预售会员卡,通过发宣传单、手机微信等方式宣传,承诺至尊卡享受终身免费健身、赠送专用衣柜、提供贵宾休息区、室内高尔夫等待遇。12月,郑某等人又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健身馆将收购两家健身俱乐部,届时至尊卡将三店通用,未办理的和想升级的朋友抓紧办理,一旦正式营业将不再办理至尊卡,以此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健身会员卡。至2018年1月16日郑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共办理会员卡6871张,收取会费人民币2,186,635.00元。
由于会员人数过多和健身馆场地、设施有限,致使服务质量达不到事先承诺的标准,尤其是至尊卡会员无法享受到承诺的VIP待遇,致使会员与健身馆之间产生矛盾。
2018年1月16日,郑某将健身馆转让给姚某并办理工商登记。姚某接手后,继续采用宣传单、微信、电台广播等方式,宣传办理会员卡,共办理会员卡460张,收取会费人民币119,601.00元。2018年4月,因入不敷出且无法兑现承诺的服务,引发会员不满,激化矛盾,姚某将健身器材抵押后逃匿。
经审理,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认为,六被告人利用夸大、虚假的广告宣传,诱使大量消费者办理健身卡,场馆不能正常经营,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每人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六万七千元。对公安机关依法扣缴的健身设备,予以没收,责令退赔被害人。
普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温馨提醒: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前,要了解经营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报情况,确认其正常的经营资格。要对商家的信誉度进行了解,选择信誉度高、规模较大的商家,以降低消费风险。办卡时,尽量选择时限较短的月、季度消费卡,避免承担较大风险。如发现商家经营情况异常,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