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铜梁法院召开民法典裁判规则变化辅导会
2020-07-21 09:14:26
 

  中国法院网讯(程乃善 胡佳)近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召开民法典裁判规则变化辅导会。会上,该院民一庭庭长王伟伟以“民法典中涉民一庭案件常用裁判规则重大变化简析”为题,民二庭庭长郑世念以“民法典中担保新规要点解读”为题,分别就民法典新内容带来的各自领域裁判规则新变化进行了讲解辅导。全体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参加学习。

  王伟伟从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对现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质性修订约246条,新增条文148条讲起,结合民一庭案件范围,对物业服务合同、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案件中涉及的常用裁判规则出现重大变化的50余个条文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通过新旧条文的对比,清晰地展示了民法典中民事规范的重大变化,如物权编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消了不超过剩余期限的限制,使土地的利用更灵活;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了人格权的概念和保护等规则;婚姻家庭编方面,取消了患有医学疾病禁止结婚或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并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收养子女等方面的变化;继承编增加打印遗嘱、遗产管理人等制度,适应当前的社会现状;侵权责任编,增加自助行为、自甘风险等规则,同时规定了多项侵权状态下的追偿权。

  郑世念提到,长期以来,我国担保领域的法律规范相当分散、繁杂,不同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引发了实践中的诸多适用问题。民法典的颁布,具有统一担保规范的积极意义,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担保制度的发展。并对民法典所涉保证担保的重要调整进行了逐一解读。一是梳理了民法典规定担保的条文。物权编第一分编通则和第四分编担保物权规定了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中的违约责任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保证合同分别规定了定金和保证,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规定了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合同)。二是梳理了民法典所涉保证担保的重要调整。增加保证担保的实现条件,明确独立保证条款无效,规定保证方式默认为一般保证,明确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调整了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明确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保证人,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明确债务转移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但可另做约定,删除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可相互追偿的规定,调整了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三是梳理了民法典所涉担保物权的重要调整。肯定了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统一了动产抵押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允许抵押人转移抵押财产,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扩大可质押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参学法官表示,两位庭长从点入手,选取与审判工作联系紧密的内容进行讲解,准备充分,内容丰富,有理论有法条有案例,通过一个小时的学习加深了对民法典的理解。接下来将结合两位庭长的辅导,进一步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领会,在办案过程中认真思考新旧规定的不同及缘由,将学习成果转化为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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