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蔡婷)一部手机里竟暗藏10万余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及个人电话,这些个人信息被当成是“商品”被贩卖。7月14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信息案,判处被告人刘某帅、陈某海、林某芳和陈某杰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
2019年5月至同年7月间,刘某帅为牟取利益,通过手机微信他人处购买和收受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再通过微信将这些个人信息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杰以及吴某辉,得款共计52490元。同年8月,刘某帅被警方抓获,当场查获的手机里包含姓名、电话等136350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2019年7月,陈某海、林某芳为向不特定人群发送短信推广网络贷款等业务以赚取佣金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与陈某杰商定由陈某杰介绍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渠道。同年7月14日,经陈某杰的介绍、沟通,陈某海、林某芳共同出资24000元向他人购买了某平台的七天使用权限,获取了该平台链接、账号及密码。同月15日至18日间,陈某海、林某芳从该平台上下载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多个QQ群寻找买家,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1元至2元不等的价格转售给他人。后两人将非法所得的4400元平分。2019年7月18日,陈某海、林某芳、陈某杰公安民警抓获,当场被查扣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中发现46119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36350条并向他人出售牟利,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海、林某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牟利,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杰明知被告人陈某海、林某芳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仍进行介绍,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