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瑞金“母亲河” 江西一男子获刑七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杨光辉)环境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如果我们破坏了环境,这等于破坏了我们生存的条件。江西瑞金的绵江河被誉为瑞金“母亲河”,可一男子却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绵江河流域,造成严重污染。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环境污染案,以犯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农历2017年10月,经杨某甲和罗某的牵线介绍,杨某乙和辛某(均已判刑)在叶坪乡田坞村营头咀小组筹建电镀厂,二人口头商定由辛某提供设备(折资计15万元),杨某甲提供资金10万元和场地,双方各占50%的股份。刘某、罗某因懂得电镀技术,系辛某聘来组织、指导并参与生产(罗某没做几天因与刘某闹矛盾离开);辛某联系业务、催收货款;杨某乙管理财务、工资核发;杨某丙系杨某乙聘来登记做账、采购用品;杨某甲投资了2万元搭建厂房,在电镀厂正式生产前因股份少退出。
电镀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于农历2017年12月投入生产,加工过程中需要添加硼酸、硫酸镍、工业铬酸酐、除油剂等化学物质,抛光、清洗、甩干环节产生的废水通过地漏,经塑料管道沿着水沟排放到一百余米远的沉淀池内,每天晚上由刘某打开沉淀池的闸阀,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绵江河流域,造成严重污染,直到2018年9月25日被瑞金市环保局查封。期间因春节、环保督察停工,实际生产7个月,共排放污水约1050吨。经采样送检,该厂排出的废水PH值、化学需氧量、总铜、总铬等指标超标,其中总铬(第一类污染物)157mg/L,超标103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电镀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办理证照的情况下,组织、指导并参与生产,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未经任何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绵江河支流,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