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纠纷案一审宣判支持铁路提单合法持有人提取货物

2020-07-02 09:09:5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徐龙飞
 

  6月30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铁路提单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货物所有权归属提单持有人并支持其提取货物的诉求。

  英飒(重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飒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贸易的公司,长期从德国进口奔驰汽车在国内销售。就奔驰轿车进口事项,其与重庆中外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公司”)、重庆物流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金融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委托中外运公司通过中欧班列(重庆)将车辆从德国杜伦运输至重庆,中外运公司在境外接收车辆时签发铁路提单,铁路提单是提取车辆的唯一凭证;英飒公司为支付货款向银行办理托收押汇,物流金融公司为英飒公司向银行提供担保,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质押给物流金融公司作为反担保。中外运公司依约在境外接收进口奔驰轿车后向出口商签发铁路提单。英飒公司向银行付清垫付的货款及相关费用后,物流金融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将铁路提单背书后交给英飒公司。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项下的两辆奔驰轿车销售给重庆孚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骐公司”),并约定交付铁路提单视为交付车辆,后英飒公司将铁路提单交给孚骐公司。孚骐公司持单向中外运公司要求提货,中外运公司拒绝放货。孚骐公司遂以中外运公司为被告、英飒公司和物流金融公司为第三人,向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案涉铁路提单项下两辆轿车的所有权,并要求被告交付提单项下的轿车。

  庭审中,提单持有人是否可以提货成为争议焦点。原告孚骐公司认为,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其持有铁路提单就有权提取货物。中外运公司则认为,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其只能向英飒公司交付货物,英飒公司转让铁路提单后,应对铁路提单背书,且运费尚未付清,因此拒绝放货。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场主体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约定使用铁路提单,并承诺持有人具有提货请求权,系创设了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方式,即商业主体之间通过交付铁路提单来完成指示交付,从而以铁路提单的流转代替货物流转,该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这种预设的交付规则使铁路提单具有了一定的流通性,铁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取货物。本案孚骐公司与英飒公司之间交付铁路提单系提货请求权的转让,应视为完成车辆交付。结合孚骐公司和英飒公司所建立的车辆买卖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孚骐公司取得车辆所有权,应予确认。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孚骐公司享有铁路提单项下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向原告交付车辆。

  ■法官说法■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陆上贸易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中欧班列的开行联通亚欧大陆,扩大亚欧大陆的经贸往来、增加贸易物流总量、铁路在途运输时间变长,市场主体产生了快速实现在途运输货物转卖、实现资金回笼的需求,轻资产企业更有通过在途货物进行融资从而扩大商业规模的需求,他们迫切需要一种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货物而又与货物相分离的运输单证。

  中欧班列途径多国,沿途各国分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两大公约的缔约国,导致中欧班列适用国际规则的情况较为复杂。且两大公约均以铁路运单作为基础,铁路运单只能收货人凭身份提货而不能凭单提货,没有实现货物和权利的分离,不便于转卖和融资。因此,相关市场主体在依托中欧班列(重庆)开展国际货物运输及国际贸易时,通过合同约定由货运代理企业(缔约承运人)签发铁路提单,约定铁路提单是唯一提货凭证,并以此开展运输、买卖、融资活动。

  2017年3月,发展国际铁路联运就写入了重庆自贸区总体方案,而铁路提单属于自贸区发展国际铁路联运的先行先试举措;2019年8月,国家发改委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正式提出了“铁路提单”概念,并规划“推动并完善国际铁路提单融资工程,使其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发挥作用”。重庆作为中欧班列始发站,在中欧班列运行过程中率先探索使用铁路提单。市场主体约定使用与货物相分离的铁路提单,并利用铁路提单进行货物转让、质押,在此基础上形成陆上贸易的新型经营模式。铁路提单及相关经营模式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肯定与支持,核心在于通过铁路提单的流转实现货物流转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司法面临如何认定铁路提单流通效力的法律适用难题。

  本案判决认可市场主体预设的基于铁路提单的货物交付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指示交付,给予了铁路提单法律上的肯定评价。同时,倡导交易各方均应在铁路提单上背书,使货物交付始终能够通过铁路提单流转来完成并确保其安全性,为铁路提单的流通规则建立提出指引。本案裁判结果既支持了商业创新,又从交易安全角度指明贸易行为规范,契合陆上贸易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既有利于铁路提单相关商业模式的复制推广,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铁路提单的创新实践,防范制度风险。展示了司法对社会创新的开放态度以及对交易秩序的审慎态度。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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