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回报发展“下线”入伙传销 “上线”被判全责还款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胡剑飞) “一入传销深似海,从此幸福是路人。”投资消费85万,回报800万,这样的“好事”你信么?浙江绍兴钱清一对夫妻不久前就信了这快速致富的“捷径”,被某传销平台上线人员“忽悠”,消费26万余元购买平台产品等待巨额回报。结果等到的却是平台关停,上线人员拒不认责,眼看投资就要“打水漂”了,还能要回吗?该向谁要?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徐某、王某两夫妻经韩某推介“龙爱量子平台”进行消费投资。韩某向徐某夫妻介绍,在该平台消费可获得相应商品及高额投资收益。徐某心动,于是在2017年7月1日,韩某向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由徐某在该投资平台消费85万元,自消费之日起四个月后,徐某将收到800万元的巨额回报。在徐某回本后,所产生的收益由徐、韩二人各半分配。签订承诺书后,徐某妻子王某向韩某共计汇款267750元,由韩某在该平台购物获取返利。其后,韩某声称已在该平台购买产品,消费255000元,然而此时“龙爱量子”因系传销组织,交易平台被关停,组织中有多人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刑。
在韩某未提供商品也未支付收益的情况下,2019年2月21日,徐某、王某向法院起诉,诉请确认原、被告间的龙爱量子消费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7750元。
被告韩某则辩称,其本人也是消费者,且已将平台信息告知原告,至于没有达到原告预期效果,韩某认为系原告未足额支付85万元投资款所致。此外,其对合同无效没有异议,但原告支付的款项已交给平台,据此,韩某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听到被告韩某的辩诉,原告徐某、王某两夫妻又气又悔,气愤的是当初自己就是被韩某忽悠“入坑”的,后悔的是自己不该被高额回报迷失了心智。
经过对案情抽丝剥茧分析,承办法官范晟经审理认为,韩某虽主张其收取的款项已交付给平台,且其自身亦系平台消费者、受害者,但从传销的模式看,一般存在层级及上下线,而本案中被告向原告推介传销平台、鼓动原告出资消费,并与原告约定分成比例,应视为韩某将徐某夫妇作为下线发展,且“龙爱量子平台”已涉嫌传销而关停,相关证据已足以认定原、被告间的合同内容涉及传销行为。因此,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其次,原告付款后,款项的流转、商品交付、款项清退均由被告负责,据此可认定原、被告间已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原告基于委托事项交付被告的款项,被告应当予以归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徐某、王某与被告韩某签订的承诺书无效;被告韩某应归还给原告徐某、王某款项267750元。
“传销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确实存在不同观点。有认为原告与或平台构成了买卖关系,应向平台追索,被告不负责任的观点,也有认为被告接受委托已为原告和平台完成搭线,委托事项已完成,被告不负责任的观点。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的诚信、友善是对公民基本道德观的规范,传销中上线为了自己获利,利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发展下线,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我国明确要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如果下线找上线索赔,上线要负责,可以明显增大上线发展下线的经济风险,形成对传销行为的强力遏制,实现法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作用”。承办法官范晟说。
近年来,以“购物返利”、“金融互助”、“虚拟币”等为幌子进行的新型网络传销较为普遍,相较于传统传销方式,网络传销活动范围更广、更具迷惑性、隐蔽性,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对本案的处理,不仅体现出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惩治传销行为的决心。还通过裁判警惩被告并警示其他参与传销人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应及时准确鉴别此类组织,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被快速致富诱惑,避免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