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痕迹”不能随意任人使用
2020-06-25 09:40: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蔚
据报道,近日,爱奇艺在“超前点播案”败诉后,又被指“网络痕迹”侵犯隐私。
“网络痕迹”又被称为“数字脚印”,是用户在互联网空间活动后留下的行为记录。现在互联网已经融入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在网上购物、娱乐、聊天、使用APP等过程中都会留下大量的行为记录,这里面不少涉及个人身份、银行账户、社会关系、兴趣爱好等隐私信息,如果“网络痕迹”任由网络视频平台检索调取,那么个人信息就存在巨大的泄露风险,从而对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网络痕迹”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很多“网络痕迹”会被收集进行商业利用,互联网企业会在收集个人信息后将之纳入人工智能算法,形成用户的偏好分析,再进行精准的商业推送。为了更多地获取用户个人信息,一些APP把获取个人信息作为正常使用的前置条件,用户不授权同意就不能使用,变相设置“霸王条款”。
笔者认为,相关企业索取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最小化适用”原则,只要能够保证APP功能正常运行即可,与此同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要建立更加严格的机制、采取更加科学的技术,对个人信息的调取和使用应当经过本人授权,从根本上杜绝信息被非法窃取、交易等风险。此外,保护个人“网络痕迹”也需法律利剑为其安全护航。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已被纳入国家立法工作计划,笔者期待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信息安全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为广大网民营造更加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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