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至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迈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重要一步。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事关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事关更好保障香港社会根本利益和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事关“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和香港长治久安。国家层面立法工作的迅速启动和有力推进意义重大。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为宪制依据制定相关法律,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起草过程坚定制度自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责任主体、统筹制度安排、兼顾两地差异,着力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主要责任,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两个方面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并处理好本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互补关系。这无疑是中国立法实践的又一创新,充分体现了中央依宪治国、依法治港的理念与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等六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还对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辖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必须有实际抓手,才能对极少数犯罪行为产生有效震慑,更有力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社会的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去年发生“修例风波”以来,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风险凸显,尤其,社会持续动荡,街头暴力肆虐,“港独”言行猖獗,外部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对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亦严重践踏香港法治、破坏社会稳定、重创经济民生,对香港700多万市民的权利自由和切身福祉构成直接侵害。没有国哪有家,中央重拳出击,依法治标治本,就是要依法打击极少数卖国、祸港、殃民的害群之马,让广大香港同胞和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在港居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保护。亟盼驱散乱象阴霾的香港社会大众对制定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高度关注,各界人士踊跃表达支持、建言献策。香港社会愈加认识到,必须就维护国家安全划清红线、筑牢防线,严厉打击、有效遏制极少数违法犯罪行为,香港方可尽快平息动荡、恢复秩序、重回正轨。有一部拨乱反正的安定之法,才能守护好广大香港市民的家园和各国投资者的发展热土,才能为香港解决深层次问题、实现更好更大发展保驾护航。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必将有力推动香港由乱而治、重新出发。我们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早日通过并公布实施。我们坚信,依法构筑起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屏障,“一国”之本更加巩固,“两制”之利就能更加彰显,香港发展的前景必将更为广阔,特区必能破浪前行、扬帆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