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出台《惠安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鼓励、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综合运用失信惩戒“黑名单”、主动履行义务“白名单”手段,惩戒失信,激励诚信。
积极还款达成执行和解,撤案+执行费减半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合同纠纷一案,惠安法院作出(2019)闽0521民初500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某应分期偿还借款50万元但拒不履行。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谢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被冻结其名下财产后仍未履行,惠安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谢某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2020年5月27日,被执行人谢某与申请执行人吴某到庭,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偿还10万元,剩余欠款40万元分一年半还清。申请执行人吴某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谢某申请将其列入执行“白名单”并申请执行费减免。最终,鉴于被执行人谢某主动履行本案还款义务及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经批准,执行费予以减半收取。承办法官告知两当事人,本案将依法按终结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谢某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于终结执行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届时尚未收取的一半执行费将依法予以追缴。
积极配合执行工资款,减免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安法院作出(2018)闽0521民初10003号民事调解书,苟某应分期偿还借款5.3万元及利息等但拒不履行。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苟某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主动将向承办法官提供其工资账户信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苟某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名单上予以删除。2020年5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吴某到庭领取款项,差额部分由被执行人苟某当场补足,吴某当场申请结案。鉴于被执行人苟某主动提供自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配合执行,经批准,执行费减按100元收取。
主动还款获证明,修复信用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安法院作出(2019)闽0521民初4582号民事调解书,朱某应于2019年8月2日前一次性偿还23790元但逾期未履行。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朱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主动履行被惠安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2019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朱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到庭,被执行人朱某解释因生意不好资金回收困难导致还款不及时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王某谅解,双方当场交接款项并办理了结案手续,承办法官及时对该案予以结案并删除被执行人朱某的失信等信息。2020年6月1日,朱某得知惠安法院推出执行“白名单”制度可以修复因涉及执行案件而造成的信用污点,其近期受疫情影响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担心因曾经的信用污点被拒绝,便到庭申请法院出具相关结案证明,经审查,朱某符合执行“白名单”的信用修复情形的,承办法官当场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法官说法
法院推行执行“白名单”制度,就是旨在运用司法修复信用的举措,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社会信用治理,优化营商环境。另一方面,通过正向激励和负向制裁相结合,充分调动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促进当事人胜诉权益兑现,更好解决“执行难”问题。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