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被害人”的工伤待遇合乎情理法
2020-06-11 08:54: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智全
 

  对坚守工作岗位职责而因“工”受伤遇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给予工伤待遇,不仅符合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情理要求,也是法理逻辑的刚性要求。

  近日,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被认定为工伤,当地人社局已经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拨付到位。一直以来,该案因错综复杂的案情而备受关注。如今,当地人社部门认定被害人邓世平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这既是对蒙冤者的应有尊重,又是对因维护公平正义而遭受不法侵害的应有褒扬,在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还未常态化的现实语境下,此举无疑意义重大。

  作为人身权益的一种法律保障,工伤认定的条件十分严格。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两个条件,不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伤申请,人社部门在认定时没有异议。但对因工受到不法伤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给予工伤待遇,各地人社部门往往鉴于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对这类人员作出工伤认定与否均有实践。

  不可否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司法救济制度,确实可以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家属实现权利救济,但该司法救济路径的设置,更多在于惩罚加害者的犯罪行为,本身与被害人为坚守岗位职责而因“工”受伤享有工伤待遇并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因工作而受到不法伤害后,既可以向实施犯罪行为的加害者主张民事赔偿,也应该享有法定的工伤待遇。

  在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中,被害人邓世平老师为捍卫学校工程质量而惨遭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对此有明确规定。当地人社部门给予邓世平老师工伤待遇,不仅于法有据,也体现了对受害者的认可和尊重,值得点赞。

  实际上,不论是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褒扬坚守工作岗位敢于担当的角度考量,对像本案受害人邓世平这类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给予工伤待遇,都值得肯定。毕竟,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需要更多的人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对于甘愿冒着风险甚至付出生命守护工作职责的勇为者,给予其工伤待遇,既有助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又有助于激励更多的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砥砺奋进。对坚守工作岗位职责而因“工”受伤遇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给予工伤待遇,不仅符合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情理要求,也是法理逻辑的刚性要求。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