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镇平:执行局长带队远赴异地 圆满执结一起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某镇人民政府(现更名为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某镇人民政府)为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限被告河南省淮阳县某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合同价款53125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淮阳县某镇人民政府未按照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申请执行,镇平县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与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3月31日发起网络查控,根据网络查控结果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3日向镇平县法院提交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位于异地,而案件进入执行后又处于疫情期间,镇平县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电话沟通,并向河南省淮阳县党委、政府发出公函,阐明最高法院出台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相关精神和重要意义,由当地县委县政府督促河南省淮阳县某镇人民政府主动履行。通过以上措施,被执行人淮阳县某镇人民政府虽然表明了履行判决的意愿,但一直迟迟未见行动。在此情况下,镇平县法院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报备后,由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郭亚海带队,前往周口市淮阳区进行现场执行。
2020年6月3日,郭亚海、刘江辉、徐泱一行3人抵达周口市淮阳区,并与淮阳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淮阳区法院对此高度重视,派出执行人员随同郭亚海一行前往某镇人民政府对案件进行处理。
6月4日,执行干警组织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与某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律师在某镇政府对案件进行协商。在执行干警指出如仍不履行判决将可能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某镇人民政府表示近期先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万元,余款分期分批予以清偿。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撤销执行申请。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镇平县法院将牢牢贯彻南阳市“切实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落实5月11日南阳市委政法委加快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会议要求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明体批示精神。明晰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意义所在,及时向常委政法委汇报涉党政机关案件进度,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的管理、协调、指挥作用,不断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持续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注重执行速度,缩短执行时间,做到快执快结,坚决避免出现案件跨年度未结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