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KTV诉音集协宣判:音集协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20-06-08 09:44:10
 

  中国法院网讯(范晓玉)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诉中国音像着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八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

  8家KTV公司起诉称:被告音集协要求KTV公司与其指定的合作单位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并提出收取签约费等不合理的签约条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同时,违反了《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被告音集协答辩称:原告无权就其认为被告存在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且被告在本案的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原告未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到举证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在原告就其主张被告音集协违反《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涉案纠纷中,原告与被告音集协之间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原告以被告违反《条例》上述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以被告音集协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义务,缺乏依据。

  第二,集体管理组织是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许可使用、收取使用费等相关活动的市场主体。被告音集协作为音像节目的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供音像节目的使用许可等服务,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经营者,被告音集协的相关集体管理行为应受《反垄断法》规制;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在KTV经营中的许可使用服务市场。被告音集协所从事的相关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集体管理,应为其特有的业务范围,具有唯一性的特点。根据被告音集协的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等情况,认定被告音集协在上述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魏悦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