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和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0-06-06 00:24:37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乔文心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相关典型案例。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中提到“充分考虑黄河上中下游差异,结合各地实际和区域特点,针对不同司法需求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在针对黄河流域特点分类施策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绵延5000多公里,流经九省区,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华北平原。黄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特点明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所以,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同样不能“一刀切”,人民法院结合流域特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确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司法理念。

  《意见》确立的三大理念之一,就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人民法院既要立足全流域,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又要区分功能主体定位,支持各地发挥比较优势,推动沿黄河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宜粮则粮、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

  二、立足流域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一是加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司法保障。黄河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上中下游的差异,如上游的三江源、祁连山,要注重服务保障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实施,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中游的黄土高原、库布齐沙漠,要注重服务保障水土流失治理,实现“绿进沙退”;下游的河口三角洲,要注重服务保障湿地生态系统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刚才,王旭光庭长分别介绍了涉及上中下游的有关典型案例,就体现了司法保护尊重自然规律、注重流域差异的特征。

  二是加强区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司法保障。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带。人民法院要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依法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粮食安全。要支持创新驱动,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服务沿黄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要依法平等保护产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动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和城市群高质量发展。

  三是加强区域防洪安全的司法保障。黄河流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区域,尤其下游滩区既是黄河滞洪沉沙的场所,也是190万群众赖以生存的家园。人民法院要聚焦水害隐患,助推水沙关系调节,持续改善民生,确保黄河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构建流域司法体制,切实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质效。

  需要注意的是,“分类施策”不等于“九龙分治”。黄河流域不同于长江流域和东部地区,必须下大气力进行大保护、大治理,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路子。

  鉴于此,《意见》提出了构建流域司法机制的设想,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总结司法改革经验,通过健全机构等八种举措,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质效。应该说,黄河流域司法体制建设存在着良好基础,如甘肃兰州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立和运作,长江经济带11+1司法协作机制的搭建和实施等等,都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我们鼓励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为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开出好方子,走出新路子,共同保护我们的母亲河,让这样一条凝聚着中华民族坚韧不拔、百折不挠的民族精神之河永远浩浩殇殇、奔腾不息!

  问:黄河水污染、水生态、水资源“三水”问题突出,这次发布多个案例也涉及这些问题。请问,人民法院在治理黄河水污染、提升水资源利用、保障黄河生态安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它切中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黄河流域因水而生,两岸人民傍水而居。水污染防范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合理利用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一个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黄河沿线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在治理黄河水污染问题、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黄河生态安全方面做了很多扎实有效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用重典治污,强化黄河水污染防范治理。

  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依法审理各类涉水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2019年以来,黄河沿线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涉水污染犯罪刑事案件908件,审结808件,严惩向黄河及其支流偷排、直排污水,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严重污染水体的犯罪行为;受理一审水污染民事案件39件,审结32件,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受理一审水环境保护行政案件765件,审结722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源头保护和全程治理职责。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一审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1件,检察机关提起的一审水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42件,审结120件;受理省、市级政府及其委托的部门、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0件,审结9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保障社会公众用水安全。

  二、抓综合施策,促进黄河水生态保护修复

  为了保障黄河水生态安全,沿黄地区各级法院依据黄河上中下游水生态特点,贯彻修复优先、损害担责理念,综合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责任方式,建立刑事制裁、行政监管、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机衔接的责任体系,推动黄河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砂等破坏水生态的刑事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2019年以来,沿黄各级法院受理一审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1166件,审结1090件;受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生态保护刑事案件1356件,审结1135件。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注重发挥行政审判的预防和监督功能,依法审理非法占用河道、堤坝行政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的修复和赔偿作用,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预防和遏制生态破坏行为,修复受损的水生态环境。

  三、促绿色用水,提升黄河水资源利用效率

  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把助推绿色用水作为审理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的基本原则,全面加强对黄河流域取水、用水、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沙调控行政许可、权属确认等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监管,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饮用水源地,规范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实现水资源流域空间均衡。依法审理水流域生态补偿案件、水权转让与交易民事案件,妥善审理涉节水产业、节水技术、节水设施案件,优化存量用水指标,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企业绿色化发展。2019年以来,沿黄各级法院受理水资源开发利用民事案件1049件,审结995件;受理水利行政案件326件,审结294件。

  四、建审判机制,完善黄河水环境司法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水生态环境案件裁判规则。指导沿黄各级法院根据自身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分布特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黄河流域9省市法院现有环境资源审判庭117个,合议庭(团队)246个,专业人民法庭(巡回法庭)58个。推进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改革。指导甘肃、山东、河南、陕西、宁夏在本省域构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根据黄河上中下游不同特点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划司法协作,依托三江源、祁连山、大熊猫国家公园,构建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司法协作区;根据流域污染不同情况构建重点环境污染治理司法协作区,推动流域司法协同发展。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尤其是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沟通协调,促进环境资源纠纷解决,协同提升流域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完善跨域立案、巡回审判,鼓励法官到水污染现场去办案,最大限度地查清案件事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司法确认等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有效化解各种纠纷,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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