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未查出肺癌 受检者诉体检中心获赔2万元

2020-06-04 09:46: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秦鹏博
 

  因体检中心疏漏,未检查出受检者身患肺癌,受检者王先生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体检中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件:健康体检未查出肺癌,患者索赔医疗费50万元

  王先生在2019年体检时被告知,肺部显示有阴影,建议其到大医院再进一步检查。王先生随后到三甲医院做了胸部CT,确定了肺部肿物的存在。医生建议王先生提供近两年胸部检查的影像资料,希望通过对比观察肿物发展的进度。王先生想到2016年自己在某体检中心参加单位体检时拍摄过胸片,当时检查报告上的胸片结果是:两肺心膈未见异常。王先生将2016年体检胸片拿给医生后,医生告诉他当时他的肺部已经存在肿物。随后,王先生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并确诊为肺癌。

  王先生认为,体检中心在2016年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导致肿瘤在王先生的身体里肆意生长了3年,给王先生本人在身体和精神上都造成了极大伤害。王先生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该体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体检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体检中心辩称,对于王先生患癌的事情深表遗憾,但是不同意赔偿。首先,体检主要是发现异常,发现阴影不一定代表发现异常,如果体检医生发现是正常身体组织阴影,是不会告诉患者的。其次,如果是恶性肿瘤,能在光区中体现就基本上是晚期。恶性肿瘤的性质是,细胞不受限制地生长,速度很快,2016年和2019年同一部位的影子是肺癌的话,不可能没有变化,不符合恶性肿瘤生长的速度和规律。第三,经过鉴定人出庭质询,鉴定人没有确认是肿瘤影,只是称体检中心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失,即使过失成立,也与王先生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王先生现在花费的治疗费用不是体检中心检查造成的,而是自身疾病造成的。

  法院:体检中心未尽告知义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本案中,为确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体检中心在为王先生提供健康体检过程中,存在履行注意义务不足,但是依据王先生所患疾病的性质,即使2016年发现可疑肿瘤,其采取的治疗方式与2019年医院的治疗方式,并无实质差异,因此,建议过错程度为轻微责任。经审查后,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6年体检中心为王先生体检时,未能仔细核查光片,出具的纸质结论与光片实际显示不一,未能将王先生体内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王先生,存在未尽注意、提示、告知义务的过失。且由于体检中心未能及时告知王先生体内的异常情况,导致王先生对其病情的延误诊断,由此给王先生造成的精神上的不安与恐惧,体检中心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

  然而,根据鉴定意见,王先生所患肺癌细胞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不会因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故王先生所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用,均是其治疗自身疾病的正常支出,与体检中心的医疗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王先生提出上述赔偿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体检中心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宣判后,王先生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以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为体检中心定责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而构成侵权,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患者受到损害;患者的损害是由医疗行为引起的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

  本案的争议,与众多体检中心检查过程中疏漏频发所引发的纠纷相同,焦点在于体检中心作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患者所受损害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确定。该争议焦点的明确,主要依据当事人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法官提醒:受检者与体检中心如何减少自身的风险

  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第2条指明,健康体检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因此,健康体检的本质是医疗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健康体检中心作为医疗机构所必须满足的人员数量、医护资质及体检场所等,例如医疗机构开展的体检项目必须属于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由此可见,健康体检是专业性极强的诊疗行为。因此,受检者选择体检中心时,首先,应当事先核查机构的资质。其次,体检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练的,可以提出查看其是否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第三,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如果受检者接到的是一份不规范的报告,可以要求体检中心重新出具。第四,如果发现医疗机构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可向其主管机关举报。最后,应当保管好体检报告,这样无论是在体检过程中引发的医疗事故,还是因体检中心疏漏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受检者都可以向体检中心主张赔偿。

  另一方面,体检中心为减少纠纷,首先,应当严格遵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其次,还要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高自己工作人员履行义务的专业水平,如提示说明义务,以及体检报告的形式规范。第三,《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体检中心可以购买责任保险,使受检者得到及时赔付。

  综上所述,避免健康体检所引发的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等纠纷,依赖于体检中心的合规经营,受检者事先查验资质。而对于体检中心的责任问题,则需要司法机关依据包括专业鉴定意见在内的证据和具体法律规范,综合判定。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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