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宣判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0-06-04 08:51: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周致余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远在上海的沙某删除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侵权言论,向受害者陈某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后者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公证费3500元。

  陈某系重庆市潼南区人,沙某系上海市宝山区人,该二人均是某网络平台的认证用户,在转基因食品问题上立场不同。自2019年3月26日起,沙某多次在某网络平台上通过发布微头条、文章等方式评论陈某,发布的《你,才是最逻辑堪忧的》《厚颜无耻的重庆律师》等文章含有大量对陈某的侮辱性描述。沙某还在其他人辱骂陈某的内容下,回复“铿锵、给力、精辟、高度赞同”等内容。2019年3月29日,陈某向重庆市潼南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网页)公证,保全内容为沙某于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3月28日在某网络平台上针对陈某所发布的微头条、文章。2019年9月4日,陈某向重庆市潼南公证处申请了保全证据(网页)公证,保全内容为沙某于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24日针对陈某所发布的微头条、文章。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公民之间可以就特定事项相互辩论,但辩论应当仅限于对方的见解本身,而不得针对对方个人。通过辱骂的方式发表见解,跨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侵害对方的人格尊严,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沙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微头条、文章,诋毁、贬损陈某的人格,这些言论明显超越了正当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的界限。沙某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损害陈某人格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陈某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沙某应当就其相关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删除相关侵权言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用,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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