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出台意见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2020-05-21 16:30:1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张志明 魏正雄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建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长效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意见》指出,失信被执行人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是提供通讯方式、经常居住地、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基础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的;二是经传唤后能在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三是严格遵守财产主动申报、滚动申报规定;四是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五是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六是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有证据证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确无履行能力的。

  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时,需向法院提供申请书,写明暂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事项、范围和理由。同时提交承诺书,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主动配合法院执行,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单位的监督,确保不再发生失信行为。并提供个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财产状况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

  执行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应征求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后,在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驳回申请的决定书。当事人对信用修复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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