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出现以来,全国各地抗“疫”举措层出不穷,其中多地均发布了公共场所戴口罩的“控制令”,并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也于2020年1月3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主城九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主城九区商场、农贸市场等重点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进入上述场所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公共交通从业人员、乘客必须佩戴口罩,对未佩戴口罩的一律拒乘,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过程中,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积极配合,却有少数人宣称此“戴口罩”指令是无理要求,以至于对劝阻人恶语相向甚至于拳脚相加,造成了极其不好的社会影响。
那么,抗“疫”期间,领导小组(指挥部)是否有权发布佩戴口罩“控制令”?如不听劝阻,公安机关作出处理究竟有无法律依据?
抗“疫”期间,领导小组(指挥部)有权发布佩戴口罩“控制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在应急状态下显然属于避免传染病扩散的必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由此可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系人民政府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而成立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相应职责,其发布的通知、公告、决定、命令等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对拒不听劝阻者作出处理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条亦规定,公安机关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对拒不听劝阻者作出处理,有理有据。
此外,如果是疑似症状、重点地区等特殊人员刻意隐瞒,且在公众场合,乘坐公共交通拒不佩戴口罩,不仅会因违反上述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规定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战“疫”面前,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三思后行!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