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理性认识“执行不能” 预判风险降低损失
2020-05-19 15:11:0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张金虎
 

  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有一部分被执行人债台高筑、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法院即使用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导致无法执行的案件被称为“执行不能”。为此,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统一认识,正确看待执行不能,破除社会公众长期以来认为“执行万能”“不能执行兑现就是法院懈怠”的习惯性思维。

  典型案例:申请执行人购房未办理过户暗藏隐患,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所得价款也不足以挽回其损失。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马某和前妻张某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马某名下位于上街区的一套按揭房产归前妻所有,剩余房贷由前妻负责偿还,实际上该套房产仍然在马某名下,并代替前妻偿还房贷。2016年6月,梁某在中介公司见证下,与马某签订《定房合同书》,以18万元价格购买马某名下房产,并补充约定由梁某出资偿还马某所欠银行贷款7.5万元,办理解押之后,再共同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签订合同时,梁某向马某支付定金1.5万元,随后梁某分两次共支付给马某14万元购房款(其中包括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办理解押的7.5万元),并进行装修入住,尚欠2.5万元购房款未支付。期间,双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

  2016年9月,张某凭借与马某的离婚协议,通过诉讼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套房产能够顺利过户得益于马某为张某代偿的9.3万余元的住房贷款以及梁某代偿的银行解押贷款7.5万元。据此,张某要求梁某搬离其名下房屋。梁某无奈之下,向上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自己与马某签订的定房合同书,并返还其定金、购房款、装修费以及房产增值产生的与其利益损失。法院经审理,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定房合同》;被告马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购房损失39.34万元;被告张某与其前夫马某争夺房产所有权时侵犯原告梁某知情权,应当承担梁某39.34万元总损失中马某代偿的9.3万余元以及梁某代偿的7.5万元共计16.8余万元连带赔偿责任。随后,被告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张某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均未履行赔偿义务。梁某向上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网络查控、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其财产情况等措施,发现被执行人马某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偿还能力,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仅有一套房产。法院经评估,依法拍卖了张某名下房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16.9余万元,剩余赔偿款无法追回,该起案件被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纠纷中,动产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本案当中,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购买二手房过程中,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在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宣告登记等证明自己善意取得公示效力。该起案件判决书中两位被执行人马某、张某有各自明确的赔偿责任,张某名下房产被依法拍卖后,履行了还款义务。通过基本案情我们发现,在双方发生交易的时候,被执行人马某明确表示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由申请执行人代为偿还。在随后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手段没有发现马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明确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因此无法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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