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让当事人签署并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
2020-05-19 08:48: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湛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我现做如下保证:我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事实,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自愿接受处罚……”5月12日,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陈某手持亲笔签名的保证书,起立并向法庭宣读了以上内容。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往往由于趋利避害等心理,只向法庭陈述与己有利的事实,甚至陈述虚假事实,给法官认定事实、作出裁判造成很大的障碍。为促使当事人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活动,丰都法院依照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试行在法庭调查开始前由当事人签署并宣读如实陈述保证书制度。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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