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探望权的实现
2020-05-15 08:40: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袁志雄
 

  探望权通过探望子女、与其交流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继续教育子女,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人员流动受到一定限制,探望权也需要拓宽渠道,更积极合理的实现。

  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目的主要在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继续教育子女,从而对子女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探望权的实现,应由离婚双方协商对具体探望方式和合适的探望时间做出明确约定,离婚纠纷及离婚后探望权纠纷中,司法权介入对探望的具体设置往往需要践行柔性司法原则,综合考虑地域、生活方式、未成年子女学业等多种因素,一方面应尽可能弥合家庭破裂对亲权造成的减损,修复和维系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间的亲情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维护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的相对稳定性,最大程度保护其利益。裁判中,因对探望时间的设置更大程度关系到事后执行的可行性问题而受到充分关注,对具体探望方式却很少在裁判中明确规定。实践中探望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方式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这种探望方式一方面增进了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培养,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不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生活学习的持续性关注。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人员流动受到一定限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服从疫情防控管理不能如期探望子女,有条件的可采用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联络,以行使部分探望权利、履行探望义务,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也应予以配合。但采取电话、网络视频等非直接探望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备电话、网络视频的客观条件;二是应考虑电话、网络视频探望时子女是否有充裕时间,特别注意避开网课时间;三是应注意电话、网络视频的具体时间和频率,不对子女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日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四是电话、网络视频探望前,应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进行必要沟通。如双方无法就防疫期间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享有探望权一方也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探望方式、时间。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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