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金融司法协作机制;建立疑难案件共同研商机制;建立类案问题合作研究机制;建立金融审判经验交流机制;建立金融法官培训交流机制。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地挑战着地域性。在司法领域中,依托现代化信息手段,全国不同地区的裁判文书、庭审过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公开,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达到了空前的水平。当人们能够自由检索全国不同地区裁判文书时,人们对同案同判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了。在当前环境下,能否解决好适法统一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客观而言,法律是存在地域性的,法律的移植与本土化之争即是明证。在司法审判领域内,地域性特征则更为显著。俗语言“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贴合社会实际,呈现出地域性。但这种地域性正在现代技术手段下慢慢消解,司法裁判的地域性差异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诟病。如果说在传统民事审判领域内对适法统一的要求是越来越急迫的话,那么在金融审判领域内,由于金融纠纷的特殊属性,对同案同判的要求可谓是迫在眉睫了。金融案件的当事人以及金融交易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往往是高度统一的,如果同一当事人的同一金融纠纷在不同地区得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那么会极大地减损金融审判的权威性。目前在金融审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审判结果不同而协议选择规避不同法院的情形时有发生。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金融审判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履行金融审判职能,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审判迈入一个新阶段,全国其他地区也纷纷成立了金融审判法庭,一个日趋完善的金融专业审判体系正在逐渐形成。但由于不同地区之间金融审判缺乏直接有效及时的沟通机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金融审判类案指南。因此,有必要建立金融审判的区域合作共建机制,以推进金融审判适法统一。目前上海金融法院联合其他金融案件较为集中地区的法院,地理位置涵盖了我国东部西部南方北方等不同地区,通过构建五项机制,实现不同地区金融审判的协调配合,统筹兼顾和共享共建。
一是建立金融司法协作机制。加强金融案件办理的协调配合,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建立法院之间委托证据调查、案件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委托送达等多方面的协助机制,实现委托办理事项的有效衔接;协助各方与相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基础设施等进行沟通协调,畅通对接渠道,确保协作机制功能有效发挥。
二是建立疑难案件共同研商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金融案件,各方及时通报,共同研判,发挥各自在金融审判领域内的经验和智慧,集思广益,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审判经验。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件、审判白皮书等形式,形成合力优势,发挥规模效应。
三是建立类案问题合作研究机制。明确类案识别标准,及时总结交流类案的协议管辖、受理、裁判、执行等方面情况,共同研判类案解决方法。在制定涉类案的文件规定或对具有全国性影响的类案进行裁判时,加强与其他各方的沟通协调,确保相互间类案司法裁判的统一。
四是建立金融审判经验交流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加强各方在金融案件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的经验交流。对金融审判工作中积累总结的经验,撰写的调研课题及学术论文等,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化的形式进行沟通交流。探索建立联合课题研究模式,共同承担跨区域金融审判课题研究。
五是建立金融法官培训交流机制。整合各方审判业务专家、审判骨干等培训资源,采用实地培训、举办短期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金融法官培训交流活动。加强与各方所在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实现跨区域研究、培训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