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公布施行,开创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社会变迁,成为中国妇女人权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该法通过废旧立新,改变封建生产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打破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从而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该法的核心精神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女性应有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
《婚姻法》的作用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它摆脱了中国妇女在婚姻上和家庭关系上的束缚。旧中国的妇女深受“男尊女卑”“从一而终”封建礼教之害,不仅没有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且其婚姻也受制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向受着极不平等的待遇和极深重的压迫。《婚姻法》的施行关系到妇女的解放乃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其二,《婚姻法》力图普遍创建团结合作、幸福美满的新家庭,取代封建的旧家庭。在旧中国,重婚、纳妾等大量存在,“一夫一妻制”有名无实。《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是以禁止重婚、纳妾为基础的,是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解放前,妇女没有家庭地位,而《婚姻法》强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生活中应当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有利于建立和谐美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它强调对中华民族的后代进行教育和保护,使整个民族得以健康发展。毛主席高度评价《婚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它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同封建主义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改造旧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婚姻法》施行后,中央人民政府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开展了全国性的宣传教育以及严惩婚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健康的婚姻新风尚开始出现,重婚、纳妾、童养媳、娼妓、溺婴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当时很多人对“新中国”的认识就是从《婚姻法》开始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法》是婚姻家庭法的代称,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虽然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被修订后的《1981年婚姻法》取代,但它秉持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却穿越历史时空,经久不衰,至今闪耀着法治的光辉。作为一名曾经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我对该法一直充满敬畏和心灵感悟。
首先,《婚姻法》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民主立法是毛主席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婚姻法》起草工作始于1948年秋,由邓颖超同志领导的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其间,起草部门围绕妇女解放、男女平等重大问题,深入全国开展调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形成《婚姻法》草案。该草案密切结合当时的国情,吸取了解放区婚姻规范的先进经验及合理内核,于1950年1月提交党中央,后被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以及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集中了社会各界的智慧。毛主席亲自领导制定了《婚姻法》。他曾两次亲自主持召开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婚姻法》草案并最终表决通过。其间,《婚姻法》草案不断吸收合理化建议,逐步走向成熟,先后易稿41次。从起草部门起草,到政务院讨论通过,再由中央人民政府讨论通过,起草过程体现了高度负责,层层把关,通过科学立法程序和集思广益,确保了《婚姻法》的质量。
其次,《婚姻法》体现了猛药祛疴,重典治乱。解放初期,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乱象丛生,重婚、纳妾、童养媳、包办及买卖婚姻、溺婴等行为普遍存在,对社会危害极大。为尽快解决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这些问题,《婚姻法》“严”字当头,设定了许多“禁区”,突出了法律的强制性。该法第26条规定:“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这就意味着对所有违反《婚姻法》的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死亡或者伤害者,干涉者一律负刑事责任;二是该法规定了六个“禁止”,包括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溺婴和禁止结婚的其他三类情形,违法者必须担责;三是该法还规定了四个“不得”,包括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得危害、歧视非婚生子女等,违反者必受处罚。设定上述“红线”,为铁腕治乱,建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当然,贯彻《婚姻法》是个长期的过程,正如毛主席后来所言:“婚姻法的许多条文,是带着纲领性的,要彻底实行至少要三个五年计划。”
再次,《婚姻法》首次为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作为新中国民事法律的首创,《婚姻法》从颁布到《1981年婚姻法》施行,跨越31个年头,是这一时期我国唯一的民事法律,彰显出它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性贡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历来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历来要求做到法理情的统一。解放初期,无法可依是人民法院办案面临的最大困惑,案件判决后法官心里往往感到如履薄冰。《婚姻法》率先出台,实现了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有法可依,以法律为准绳得以现实,成为震撼整个司法界的大事。从此法官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有底气,案件判决后感觉就像站在坚实的大地上,心中始终充满了自信。《婚姻法》的正确适用,不仅统一了裁判尺度,而且也把新中国的婚姻理念融入到了审判之中,推进了婚姻家庭的变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法制不完备的年代,有了《婚姻法》作支撑,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公平正义,树立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
第四,《婚姻法》确立了优先调解的原则。《婚姻法》秉持了“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等传统理念,吸取了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与特点,把调解作为处理离婚纠纷的重要程序。该法规定对离婚纠纷实行区政府处理和司法处理双轨制,只要一方要求离婚,无论通过哪一种途径处理,都必须进行调解。区政府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区政府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诉。实行优先调解,挽救了大量不该破裂的婚姻家庭,维护了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这种大调解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致《1981年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将调解纳入重要程序,当今我国推行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也把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基本手段。事实证明,《婚姻法》确立的优先调解的原则,至今仍被广泛传承并发扬光大。
光阴荏苒,物换星移。《婚姻法》犹如一位战功赫赫的退役名将而载入史册。然而,它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的历史性贡献不可磨灭,它创制的法律精神及原则将世代隽永,老一辈革命家对制定《婚姻法》给予的高度重视和巨大付出,永远值得我们敬仰和学习。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