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司法拍卖税款承担主体 促进网拍制度完善发展
——河南焦作山阳区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税款承担问题的调研报告
2020-04-30 11:08: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网络司法拍卖具备拍卖信息传播广泛、潜在竞买人数量大、拍卖过程更公开、更透明的优势。近年来,网络司法拍卖日益成为法院实现申请执行人权利的重要手段。但法院在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因网络司法拍卖形成的税款承担问题更是各有不同。为此,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7年至2019年辖区内网络司法拍卖中涉及不动产税款承担问题的执行案件展开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针对税款负担问题,调研组通过淘宝司法拍卖平台查阅了全国各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查阅对象为各直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且有针对性地查阅了郑州市、焦作市内各区县法院的拍卖、变卖公告,发现在实务操作中关于税款负担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

  一种是房产过户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税款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由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完毕后,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拍卖法院办理退款手续。上海一中院、南京中院、成都中院采此种做法。

  另一种是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竞买前竞买人需自行了解成交后相关纳税标准。产权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款均由买受人承担。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采用此种做法。

  近三年来,山阳区法院网络拍卖944次,涉及标的物656件,成交251件,成交率38.26%,其中涉及补缴税款的143件案件中,恢复执行的案件占比达59.44%,相关税款全部由买受人承担。由买受人承担一切税款的做法极易引发纠纷、诉讼甚至信访问题,2017年至2019年该院由涉税款承担问题引发的舆情、投诉、信访近20件。

  二、原因分析

  1.税款种类繁多,调查难度较大、成本高。以土地使用权为例,办理成交过户手续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等诸多税种,而标的物区位、年份、土地性质等不同属性导致其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相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就大相径庭,执行法官理解并调取全部涉税信息的困难较大。确定补缴税款金额也存在较大困难,例如增值税等税种由于政策、区位、历史因素,即便是主管机关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确定,甚至各主管部门之间对于补税的金额也会产生争议,需要层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且部分税种之间存在先后递进关系,要查清所有补税信息,执行法官需要分别到税务局、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诸多部门,增加了调查难度和时间成本。执行程序以效率为原则,要求调取详尽的信息给执行法官带来较大的压力,故很多执行法官为了执行流程的顺畅流转,往往简单确定由买受人“一刀切”地承担相关税款。

  2.涉税司法拍卖案件执行周期长,执行案件易超期。近三年,该院办理涉及补缴税款的网拍案件143件,其中以“执恢”案号结案85件,在六个月执行期限内结案的比例仅40.56%。排除部分因其他原因导致恢复拍卖的案件,剩余的涉税网拍案件因前期程序性工作耗费了大量时间,导致涉税网拍案件难以在六个月内完成查询、查封、标的物信息调查、公告、评估、上拍等一系列工作,执行法官不得不采取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再恢复执行的方式来避免案件进入长期未结案件。此种情况也是造成执行法官“一刀切”地确定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款的重要原因。

  3.申请执行人对于优先退付买受人垫付的税款不理解。对于网络司法拍卖涉及到的税款承担问题,在法院系统内部还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对于拍卖所得价款分配顺位的不理解也就很好解释了,更何况案款分配顺位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能否彻底实现自身权益。申请执行人经过起诉等一系列程序拿到生效的裁判文书后往往期待很高,尤其是已经通过保全或者执行程序查封并处置完毕被执行人的房产时,此时突然告知申请执行人要从拍卖款中拿出很大一部分去补缴税款,对于拍卖款不能全部覆盖补缴税款、优先顺位受偿的抵押贷款和案件申请执行金额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往往会产生较大的负面情绪,极易引发舆情、信访案件。

  4.执行法官工作量较大,人员结构亟需优化。2017年至2019年,该院人年均结案量达220余件,执行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而执行法官的数量确未能随之增加,导致人年均办案量长时间高位运行,执行法官长期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而从执行法官人员结构上看,呈现出法官断层、年龄结构老化的特点。该院执行法官以军转干部为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占比不高,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不能及时学习理解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执行法官凭借经验办理案件,执行措施不够合理规范,也会造成由买受人“一刀切”承担税款的现象。

  三、对策建议

  1.确立买受人垫付税款优先的退付制度。买受人先行垫付后税款后,可由执行法官审查买受人完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无误后买受人可在一定时间内持经审查的完税凭证优先办理退款手续。

  2.建立法院与税务部门、产权登记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建立切实可行的涉税标的物纳税信息查询和过户登记操作规范、细则,简化操作流程、提高操作效率。同时通过调查令或其他可行的方式赋予第三方辅助机构查询标的物涉税信息的权力。

  3.完善拍卖公告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方涉税事项。执行法院在标的物上拍前,将标的物涉税信息调查清楚,随拍卖公告一同公布,保证买受人在竞买前能够预先了解所需要支付的相关税款。对于申请执行人要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可以采取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拍卖事项告知书等形式,在标的物上拍前让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拍卖成交价款分配顺位等相关事项。

  4.提升执行队伍法律素养,完善审执部门人员轮岗制度。一方面通过邀请专家举办培训、与高等院校联合开展座谈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法官理论素质的培养,促进执行法官理论知识的与时俱进。另一方面打破执行、审判法官泾渭分明的现状,探索完善切实可行的部门轮岗制度,吸纳审判部门优秀法官到执行队伍中来。

  (课题组成员:朱战利  许建军  杜建勋)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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