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海域实施犯罪29起山东东营“海霸”二审获刑25年
2020-04-30 10:54:5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徐爱丽 李楠楠
4月28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大伟等2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大伟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大伟先后纠集、网罗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非法控制利津刁口海域,依托鲁鑫公司,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深水抗风浪网箱、海上平台项目获取国家专项补贴,逐渐形成了以张大伟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形成以来,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活动共29起。在利津县刁口海域称霸一方,霸占着河北、山东等省渔民的传统生产网地,恶名在东营、潍坊、滨州、秦皇岛、黄骅等环渤海地区的渔民圈中远播,极大地挤压了山东滨州、河北黄骅等周边地区渔民的生产作业空间,形成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9年12月31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大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七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宣判后,张大伟、周新国、周新卫等12人不服,提出上诉。
东营中院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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