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乐:善意“放水”巧“养鱼” 生产执行两不误
2020年4月13日,在执行两中小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巧用查封,积极沟通协调,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执行和生产两不误。
自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2月7日,甘肃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某钢”)陆续向张掖市甘州区某水暖螺丝经营部(以下简称:“张掖某部”)赊购金属材料配件,赊欠材料款共120414.5元。因“甘肃某钢”推诿不还,“张掖某部”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甘肃某钢”向“张掖某部”支付材料款120414.5元,利息18062.2元。
2019年年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经过网络查控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甘肃某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办案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负责人沟通,希望其履行还款义务,负责人均以生产效益不佳予以搪塞。2020年4月1日,办案人员调查得知:被执行人“甘肃某钢”在民乐县工业园区某厂房内有主要生产线的生产设备一套。申请人“张掖某部”得知后要求查封拍卖设备实现债权,被执行人“甘肃某钢”则表明:该设备是主要生产线的设备,查封会影响企业复产。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平衡双方意见,剖析利弊,提供可行方案,积极促进案件和解。2020年4月13日,办案法官提出将设备“活查”(即限制转让,不限制继续使用的查封),“甘肃某钢”限期偿还“张掖某部”材料款139830.7元。双方争议迎刃而解,达成和解协议。
当前,积极促进中小企业的复工复产是恢复并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疫后经济复苏的发展策略。执行法官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巧用“活查”促和解,给申请企业的权益实现给予了保障,也为被执行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帮助,真正实现了互利共赢。不知变通僵化执行,不如活水养鱼善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