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这项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4月15日新华社)
诚然,交通违法不应鼓励,但是在处罚执行上还是有必要开方便之门的。总不能让B省老百姓在A省高速违法被拍,然后还要回到A省去处理吧?这样一是有违便民利民原则,二是造成了不必要的折腾和浪费。
要看到,在如今这个全球一体化时代,人员、物资跨区交流互动已成常态,更不消说是在一国之内了。现在交通这么发达,高速公路越修越畅通,今天甲可能自驾到外省,明天乙又可能从外地自驾回老家。在如此频繁的跨区域交通流动之下,异地交通违法自然也会不可避免的增多。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处理难问题。因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也就是在外地交通违法了,如超速,除非是被当地交警现场查获、当场处罚,如果只是被交通违法探头抓拍的话,在本地还不能处理,还要大老远跑到事发地,这真是太不方便、太不人性化了,可以说除了来回折腾之外毫无益处。
其实,这一问题在当今条件下压根不该成为问题。首先,全国各地虽有行政区划之分,但执行的也都是一套交通安全法规,在这种情况下,理应是异地违法全国互认才对呀,为什么还要劳驾当事人回到违法地才能进行处罚呢?
其次,实行异地违法本地处理不但在情理、法理上都有必要,关键是在技术上也没有任何障碍。各地交警虽有不同隶属关系,他们之间的执法规则和信息系统都是相统一的,可以说没有什么业务不是通过一根网线可以沟通解决的,完全可以实现交通违法“一网通罚”。
现在,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显而易见,新规绝不是要纵容违法者,而是切切实实便民利民,提高执法效能,违法处罚的惩戒教育效果并无任何削弱。它没有豁免违法者的任何责任后果,只是避免了不必要的折腾和浪费。应当说这是一次实实在在的管理进步,也是重要启示。
一体化社会、网络时代,为解决类似“异地处罚难”问题提供了更多、更便捷、更高效的解决方案。关键是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敢于和善于打破现有模式,运用网络思维、便民思想、简政理念破除部门、地域藩篱,让信息要素通过网络高速流转,无障碍处理,不断推出新的办事服务便民机制。这一点,警方能做到,其他部门同样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