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育鹰:用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
2019年1月1日,是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
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简称“法庭”)正式挂牌,这是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改善营商环境等重大决策的举措。作为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法庭设置的目的是通过中国特色的“飞跃上诉”的创新模式和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实现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上诉审理的集中管辖,提高专业化审判质效,引导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简化授权确权及侵权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翻阅法庭一万六千余字的2019年度报告,图文并茂,干货满满;成立短短一年,成效显著,令人赞叹。在法庭取得的诸多成绩中,笔者最为关注的是,作为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构,法庭采取了什么措施来呼应其设立初衷,以实现知识产权确权和侵权两个诉讼程序的对接和裁判标准的统一?我们看到,法庭首先通过树立标杆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规则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在罗东川大法官敲响“第一槌”的案件中,法庭阐明了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尚未发生效力时临时禁令的独特制度价值,并明确了其适用条件和规则。法庭还实施“统一裁判标准系统工程”,通过涉及同一专利的案件原则上由同一法官或者合议庭审理、类案识别与办理、法官会议与交流培训、重大标杆案件文书把关与评查等各种方式,全面保障裁判标准的统一。在创新审理机制方面,法庭利用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集中管辖的“飞跃上诉”制度优势,通过汇集一审案件信息早期发现和掌握涉及同一专利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在涉及同一专利权的两起案件中,法庭创新性地合并召开庭前会议以确定权利要求的解释这一两案的共同争议点,为在我国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元分立的现行法律框架下、两个程序出现交叉时裁判标准如何对接作出了有益尝试。此外,法庭在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办案、专业化队伍建设、司法公开、国际交流等方面均表现不凡,令人印象深刻。
另一方面,报告披露的一些数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科技创新水平及成果运用的总体状况,令人深思。例如,在法庭一年来受理的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有454件、比发明专利侵权纠纷234件多出将近一倍,说明我国当前科技领域投入实际运用并产生实质性纠纷的创新成果仍以被称为“小发明”的实用新型为主;这与同样实行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区分、同样将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集中在专门高级法院审理的日本有明显差异,在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自2005年建立以来审结的1000多件民事侵权上诉案件中,实用新型案件总共不到50例,2019年度更是未能检索到1例,可见日本在技术领域的主要竞争利器是含金量高的发明专利。
与历年来各渠道统计数据只能反映我国专利申请、授权、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有所不同,法庭报告中的数据反映出我国专利质量尚未发生质变、且导致中小微企业饱受低水平竞争困扰等更深层次的问题。例如,具有商业维权色彩的关联案件占有一定比例,此类案件中权利人以同一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全国各地进行批量集中维权,被告多为居于商品流通环节下游的小型销售商。发现和揭示问题是为了更有针对性、有效地解决问题,法庭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禁令救济与损害赔偿责任、授权确权案件中的创造性判断等方面继续作出公正高效、专业的裁判,必会对推动和引导我国科技创新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大有裨益。
成立周年,法庭交出了一张满意的答卷。期待法庭持续精进,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形象再立新功。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