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称“法庭”)的设立是破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性障碍的重大举措。法庭成立一年多来,通过履行全国范围内专利、垄断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判职能,有效地统一了裁判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法庭在履行审判职能、推动智能办案、开展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斐然业绩。其中有两点给我留下深刻印象。
一是法庭充分发挥裁判终局性和权威性的作用,明确裁判标准。充分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权利人的诉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途径,而且是法庭设立的重要使命。裁判标准的明确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要求。
我国已建成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然而个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适用标准尚不清晰,未能充分彰显价值。例如,行为保全、先行判决是快速制止被控侵权行为、避免权利人损失扩大尤其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制度,但是行为保全申请在二审程序中可否得以适用、适用标准及其与先行判决的关系等并无清晰答案。在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庭回应了前述问题并确立了如下标准: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既申请责令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停止侵害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此标准为先行判决及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交叉应用提供了指引,有利于当事人快速维权,亦有利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侵权判定”“民事责任确定”的分阶段审理模式的运用。
二是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手段,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难点之一在于技术事实查明。法庭成立以来,多措并举,创新技术查明手段,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法庭筹建了“全国法院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库”、建立了“全国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共享机制”,发布了《技术调查官工作手册(2019)》,不仅方便了法庭案件的审理,而且实现了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资源的共享,规范了技术查明的程序性事项,提升了技术事实查明的质量。
难能可贵的是,法庭善用高科技提高技术查明的效率,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司法资源。例如,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应用同步圈画、AR以及高清视频远程传输等技术,使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可更为清晰、直观地把握涉诉技术,比对技术细节,厘清技术事实。此类技术在法庭查明事实中的应用,代表了知识产权案件庭审的发展方向,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
以法庭为代表的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不仅要保护创新,而且应通过裁判体现出的价值取向鼓励并引导创新。法庭的审判工作及创新举措无疑对此作出了很好的诠释。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