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楼梦》看我国古代婚约制度
2020-04-17 09:22:4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卫
 

  在我国古代,婚约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红楼梦》中涉及婚约的内容有许多,如:第15回,王熙凤包揽词讼,退掉张金哥与李守备之子的亲事;第50回,贾母喜欢薛宝琴,因而有为宝玉求婚配的想法,向薛姨妈询问宝琴的年庚八字,被告知已经许了梅翰林家;第64至第69回,贾琏偷娶尤二姐,尤老娘出面与张华之父商量后退了尤二姐与张华的婚约;第66回,在贾琏、薛蟠的帮助下,柳湘莲以鸳鸯剑作为婚约之物赠予尤三姐。这些虽是在于叙事,但也真实地反映了古代婚约的法律特点。

  婚约的特点

  婚约是婚姻的必备要件。婚约,即结婚的约定。婚约产生于奴隶社会,《礼记》记载:“娶则为妻,奔则为妾”。“娶妻”需要一套完整的礼法程序,所娶之妻方为合礼、合法。即使是平民百姓,结婚礼仪可有所省略,但“婚约”始终是必经程序。

  上述张金哥、薛宝琴、尤二姐三人,均在结婚之前订有婚约。即使尤三姐、柳湘莲父母双亡,且后者是游侠,欲成姻缘,仍需婚约,最终在尤三姐的姐夫贾琏、柳湘莲的义兄薛蟠的帮助下,柳湘莲以传家鸳鸯剑交与尤三姐“拿去为定”。

  婚约与爱情无关。婚姻以爱情为基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婚姻观。但在古代社会,婚姻则与爱情无关。婚姻是双方家族、家庭的事情,订立婚约也着眼于祭祀祖宗、延续子嗣,讲究“门当户对”,并不征求婚约当事人双方的任何意见,家主的考量和喜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可以根据交情指腹为婚,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为子孙订婚。

  第50回,贾母未征求宝玉意见,就因自己喜欢宝琴而“细问他的年庚八字并家内景况”;第64回叙述尤二姐与张华的婚约时,写到张华父亲与尤老娘前夫相好,故将张华与尤二姐“指腹为婚”;第68回,王熙凤大闹宁国府,哭诉贾琏偷娶尤二姐,说他“背着父母私娶”。

  婚约需要严守。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婚姻自由不同,我国古代都承认婚约的法律约束力,婚约涉及的各方如媒人、主婚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家族等均要严格守约。婚约未经解除,各方均不能将当事人另行婚配。

  书中第15回,长安府府太爷的小舅子李衙内看上已被李守备的公子“聘定”的张财主之女张金哥,便上门求亲,但李守备家不退定礼,致张家左右为难,最终张李两家对簿公堂。张家托水月庵老尼净虚找到王熙凤斡旋,后凤姐借贾琏之名修书一封给长安节度使云光,使云光断了解除张金哥婚约的官司。只是不想张金哥知义多情,得知解除婚约后自缢身亡,而守备家公子痴情,也投河自尽。最终导致张李两家人财两空,王熙凤却“坐享了三千两”银子。第50回写道,在薛姨妈告知贾母,宝琴已“许了梅翰林的儿子”后,贾母也就不提了。第64回,贾琏偷娶尤二姐时,贾家虽显赫,贾琏也不敢在尤二姐婚约在身的情况下迎娶,还是由贾珍父子出面,逼张华父子写了一张退婚文约,让“尤老娘与银十两,两家退亲”。

  婚约的作用

  证立婚姻合乎礼法。行至东汉,“六礼”入律,其地位由奴隶社会的礼仪、习惯法上升为制定法,其后一直延续至清代。有婚约始有婚姻,无婚约即无婚姻,婚约的订立与否,关系着婚姻是否合法、合礼。

  第79回薛蟠悔娶河东狮夏金桂,迎春误嫁中山狼孙绍祖中写道,香菱向宝玉提及薛、夏婚姻时,说薛蟠出门贸易,作客“桂花夏家”时见过夏金桂,“当时就一心看准了……和这里姨太太凤姑娘商议了,打发人去一说就成了。”提及迎春的婚姻时,王夫人说“又有邢夫人遣人来知会,明日接迎春家去住两日,以备人家相看。”由此可见,尽管这两例姻缘均以悲剧收场,但薛家和夏家、孙家和贾家均按照当时礼法要求,履行了订立婚约的手续,属于合乎礼法的婚姻。

  区别妻妾身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妻妾身份有云泥之别,《大清律例增修汇纂集成》记载:“聘为妻,奔为妾”,六礼不备谓之“奔”。正式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定迎娶的女子才是妻。妾的实质近似于婢,妾只能“纳”,而不能“娶”,妾是没有资格经过聘定程序订立婚约的,否则就触犯了“停妻再娶”之罪。

  《红楼梦》对纳妾着墨较多,但并无为妾订立婚约、举行婚礼仪式等内容的描写。如第2回,贾雨村纳甄士隐的丫鬟娇杏为妾时,无任何仪式,只“乘夜只用一乘小轿,便把娇杏送进去了。”第65回,贾琏偷娶尤二姐时,是“一顶素轿,将二姐抬来”。第69回,贾琏为其父贾赦办成了事,后者“十分欢喜……又将房中一个十七岁的丫鬟名唤秋桐者,赏他为妾。贾琏叩头领去。”不仅如此,凤姐的得力助手、全书重要人物——平儿,则连个仪式都不曾有,就成了大家默认的贾琏之妾。

  约束婚约各方。清律:“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随意悖约、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如《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条规定:“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等。清代法律还对假冒当事人身份嫁娶、婚约期限未至而强娶或婚约期限届至而违期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由此可见,婚约的效力相当于现代法上的婚姻登记,而迎娶则只是仪式而已。

  《红楼梦》中,不管是王熙凤弄权退掉张金哥与李守备之子的亲事、贾母询问宝琴年庚八字,还是尤二姐与张华解除婚约,均体现了婚约的法律约束力。第60回,柳湘莲先以鸳鸯剑情定尤三姐,后反悔欲要回鸳鸯剑时,贾琏劝说:“定者,定也。原怕反悔,所以为定。岂有婚姻之事,出入随意的?”这说明婚约十分重要,不能随便解除。

  婚约的形式

  《唐律·户婚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婚书,但受聘财时亦是。”后世宋、元、明、清律皆延续该规定,如《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同时还规定:“虽无婚书,但收受聘财亦可。”由此可见,古代婚约形式主要有三:婚书、私约及聘财。

  婚书。婚书是男女两家达成的许诺结亲的法律文件,类似于合同,由通婚书(男家向女家提出定婚请求的文书,类似于要约)、答婚书(女家同意男家定婚请求的文书,类似于承诺)构成,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婆画押,一式两份,两家各执一份,并由官府登记备案。婚书记载婚姻当事人情况、主婚人、嫁娶日期、彩礼种类及数量等内容。

  书中第31回,贾母、王夫人等人谈及史湘云“爱穿别人的衣裳”,王夫人说史湘云“前日有人家来相看,眼见有婆婆家了”;第77回中王夫人说:“又有邢夫人遣人来知会,明日接迎春家去住两日,以备人家相看;且又有官媒婆来求说探春等事,心绪甚烦。”以上湘云、迎春、探春婚约形式,因贾家、史家地位高,三人又是正牌小姐,必是有官媒说合后订立婚书,以示庄重。

  私约。“无媒妁、私下议约者,即私约(《大清律辑注》)。”即未向官方机构登记报备的婚约,称为私约。根据清代法律,私约虽缺乏公权力机关登记备案的程序,但也被官方承认并受法律保护,对缔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红楼梦》中,一般的平头百姓、奴仆婢女等的婚约,多为私约,如张华与尤二姐的指腹为婚;柳湘莲与尤三姐的婚约,由于柳湘莲“况且客中”,也只能订立私约,以鸳鸯剑作为婚约之物。但即使是私约,也应由尊亲出面订立,而不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己订立,否则视为无效。如第74回,凤姐携人抄检大观园时,发现迎春的大丫鬟司棋与其表弟潘又安私定终身,被众人嘲笑为“鸦雀不闻的给你们弄了一个好女婿来。”

  聘财。聘财在今天又称为“彩礼”“定礼”,包括聘金与聘礼,可以二者齐备,也可只备其一。古代律例均规定收受聘财亦是婚约成立的标志。聘财的存在,除了单独具有婚约的效力外,在订有婚书、私约的情况下,聘财还可以增加婚书、私约的效力。另一方面,聘财的返还,则意味着婚约的解除。《红楼梦》中,张财主与李守备两家的官司主要是“退定礼”,退了定礼即意味着婚约解除,张财主才能将张金哥另聘他人;而贾珍父子逼迫张华与尤二姐解除婚约后,则让“尤老娘与银十两”,这意味着:张、尤两家指腹为婚时,也是给了定礼的。柳湘莲赠予尤三姐鸳鸯剑,增强了私约的效力,当他知晓尤三姐的品行后,便索要鸳鸯剑,这是解除婚约的表示。

  婚约制度有几千年的历史,婚约文化也深入当时人们的思想中。尽管今天的法律已经不再赋予婚约任何意义,但人们对订立婚约仍有所坚持,因为婚约的遵守有利于提高诚信、守约意识。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应慎重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公正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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