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获利 大庆一被告人获刑
2020-04-10 22:32:16
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然后再转贷他人,从中挣取高额差价,获取高额利息。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利转贷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熊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2年7月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0年2月2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熊某在大庆肇州县开了一家洗浴休闲会馆,并逐渐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会馆老总。为获取更多钱财,熊某于2016年9月10日以会馆装修为名义,向当地一家金融机构套取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
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为从中获得利益,熊某便快速联系到想要借款的王某和苑某,并在一周后将贷款中的400万元转贷给二人,约定利息共计140万元,熊某偿还金融机构同期利息25.4万元,赚取利息差11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熊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上述犯罪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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