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币购物换真钱 男子被判刑七个月
2020-04-03 16:06:09
中国法院网讯 (郭林) 4月3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提讯系统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用1100元购买了70张100元面额假币,并将部分假币交叶某、许某,三人先后在乐山、宜宾市屏山县等地以“购物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币。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和叶某、许某在屏山县屏山镇赵某、张某等人开设的超市、副食店内以“购物找零”的方式使用假币7张,被公安机关查获。在王某等3人身上查获60张红色百元疑似假钞。经中国人民银行叙州区支行鉴定,王某、叶某、许某共计持有的60张和在屏山县城使用过的7张红色百元大钞均系伪造的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赔了部分受害商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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